房地产协理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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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房地产经纪协理有两类。第一类是2016年之后,通过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这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二类是2015年6月25近日,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通过各市级人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的人员。这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然继续有效。第二类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如想转变第一类,即取得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只须要通过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济综合能力》1个课目即可。
权力与义务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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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享有以下权力:
1.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
2.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酬金。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
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分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3、必须借助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秉持协议,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5、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8、以专业应用服务委托人,提升行业整体专业素养。
从业资格考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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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施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小学以上学历,乐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查询,均可申请出席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授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具体办法,组织施行。各地所拟定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从业资格注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并制订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遵纪守法,遵循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道德;
2、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护照自核发之日起超过3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3、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意;
4、无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在房地产经纪或相关业务活动中被暂停注册,暂停注册期间未满的;
4、被注销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的,自注销决定做出之日起不满3年的;
5、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未通过备案或则年审不合格的;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2.秉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3.严守职业道德。
(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报考条件
申请出席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或则中学及以上学历。
(三)免试条件
符合相应级别考试报考条件,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报考人员,可申请免试1个相应考试课目。
1.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出席《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课目的考试;
2.根据原《和》(人发〔2001〕128号)要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查询,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出席《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课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