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甘肃建设厅执业注册中心,2016年9月13日给以更改)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注册工程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死亡或则失去行为能力的;(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注册工程师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该代办注销手续甘肃建设厅执业注册中心,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或则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四)依法被撤消注册的;(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六)遭到民事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该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