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始施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于2000年12月即将施行。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当工程资料员证报考条件工程资料员证报考条件,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施行。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6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筹建考点。考试合格者,由各市人事厅颁授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按照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1]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份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变革,研究构建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任命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