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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网校头条 > 一级建造师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6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6日)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3-01 09:38:02

(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 根据2016年5月1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

第二条 会计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机构负责人资格:会计资格:

(一)出纳员;

(二)审计;

(三)资本和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核算;

(五)职工工资、成本费用和财务业绩的会计处理;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的核算;

(七)总账;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九)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的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聘用(聘用)不具有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不得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会计资质的管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会计资质管理。财政部。

第二章 取得会计资格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_从业会计考试试题_会计从业题库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及其他财务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有基本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职业资格证书。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编造虚假账目,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以下简称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评审。 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资格考试的科目为:财务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知识、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组织建设。 无纸化会计资格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资格考试各科目必须一次性通过。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考试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考试结果,并通知考试合格的人员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资格考试合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资格证书。 代理人领取会计资格证书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必须出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后勤保障局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规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职业资格考试规则;

(二)组织会计职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三)接收和管理财政部颁发的无纸化会计资格考试题库;

(四)组织实施会计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作风和纪律,依法处理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制定并公布申请办法、审核规则、审核规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计资格证书的格式和编号规则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本地区会计资格证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部、武警后勤部分别负责相应会计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有效。

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不得涂改、出借会计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

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实行学分管理制度。 持证人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行监督、指导,规范培训市场,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认证人员职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录、更新认证人员的下列信息:

(一)合格证持有人的相关基本信息;

(二)由经过认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三)证书持有者登记身份变更、转让;

(四)认证人员会计资格证书的换发;

(五)持证人接受的继续教育情况;

(六)证书持有者受到的表彰和奖励;

(七)注册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持证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本信息,第十九条第(五)、(六)项)项内容发生变更时,您应持相关有效证件和会计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专业档案信息变更手续。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认证人员职业档案信息变更事宜。

认证人员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登录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所属辖区内发生变更的,应携带会计资格证书和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 ) 到转运地点。 由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让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_从业会计考试试题_会计从业题库

持证人所属会计资质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跨省级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的武警部队,应当及时填写调动登记表,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 已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到原会计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接手续。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完调动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资格证书、调动登记表、调动地工作证明(或户口证明、居住证)到调动地。 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会计资格证书。 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在办理完公告手续后,填写补发申请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资格证书。 。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

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损坏证明原件向会计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资格证书。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资格证书实行六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应当在会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证书换证登记表》,持原有效身份证件和会计资格证书到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被认证人员的会计资格:

(一)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注册人员会计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注册人员会计资格的决定;

(三)对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作出授予会计资格的决定。

注册人员通过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资格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会计资格:

(1) 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

(二)被依法撤销会计资格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和会计资格证书换发、转让、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样本文本。相关申请登记表等在办公室、会计+职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上公告。 相关申请登记表样本文本置于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并免费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资格证书;

(二)持有注册会计资格证书的换发、转让、变更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并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

(五)持证人接受的继续教育。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会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有权对会计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和处罚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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