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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旋峰于2016年1月16日加入智龙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与陈旋风续签劳动合同,但陈旋风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提出加薪。 双方未达成协议,故未续订劳动合同。 陈旋风继续工作至2019年10月18日辞职。
离职后,陈旋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6万元,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它。
陈旋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陈旋风,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提出与陈旋风续订劳动合同,陈旋风要求加薪签订新合同。 因此,双方一直无法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因为公司按照陈旋风与陈旋风签订的原合同不存在明显错误。 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陈旋风。
现行法律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加倍工资差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罚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避免劳动关系。 从现有证据来看,该公司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陈旋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不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陈旋风不服,提出上诉。 认为2019年1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但公司仍要求其继续提供劳务,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资、社保等缴纳期限至2019年10月18日。在此期间,公司应向陈旋风支付两倍工资差额16万元。
二审判决:陈旋风不同意按原工资续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 公司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6万才能继续聘用他。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依照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月工资的起始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在此情况下,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陈旋风要求加薪签订新合同。 因此,双方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至于陈旋风,他已明确告知公司,不同意按原工资福利续订劳动合同。 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想继续招人,可以增加陈旋风的工资。 为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与陈旋风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陈旋风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旋风. 现公司未与陈旋风签订加薪劳动合同,也未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陈旋风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是继续聘用陈旋风,并按照陈旋风原工资支付陈旋风工资。 在此情况下,公司仍应依法向陈旋风支付双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一般来说,为了让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提前为重新就业做好准备,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合理期限内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原合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终止。 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事宜。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带义务,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用人单位预期承担原劳动合同期满并继续聘用的法律后果。 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为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日期。 日日两国承担不续展法律后果的日期。 陈旋风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不当拒绝支持陈旋风的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综上,二审改判,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万元。
该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认为陈旋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样本,公司无需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高院裁定:如果公司不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继续聘用员工,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到期,公司未增加工资并与陈旋峰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陈旋风经济补偿,但继续聘用陈旋风。 即使陈旋风的工资按照原待遇支付,公司仍应依法向陈旋风支付双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京民申4607号(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律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书样本,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 但是,劳动者必须依法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并与员工补充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月工资的起始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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