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23年南京工业大学招生网录取分数线,根据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2; 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大学,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首批医学院校之一,教育部直属高校高水平公共卫生学校建设、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 甲级建设高校。 学校始建于1934年,是国家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之一。 其学位授权点涵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科等七个学科门类。 现有附属医院、地区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19所学院,拥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主要招收江苏省以外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生。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 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2023年南京工业大学招生网录取分数线,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学校省级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学生计划的编制情况。 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预留学校数量不得超过学校今年总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学生不平衡的情况。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部门、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实施。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 对于批次顺序自愿提交,转让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对于分批并行自愿提交,转让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 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和阅读比例对考生档案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积分加分政策和规定,计入总成绩。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成绩优先的原则,根据申请成绩进行专业招生。 专业之间没有等级差异。 考生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成绩排名规则录取。 专业愿望不能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整,将转入其他专业。 不能满足全部职业愿望且不符合调整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科要求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考生必须符合选择专业的要求。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整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应当遵循《南京医科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身体。 复审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参加考试的语言。 新生入学后第一外语为英语; 新生入学后将在江宁校区学习。 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助、就学、免试”为一体的奖学金和助学制度。 目前拥有校级各类奖、助学金22项。 奖学金、助学金20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贴,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助学金)。 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 具体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助教)实施办法执行。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部、省收费项目和标准。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处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本科招生网站:
招生咨询电话:
招生传真: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