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师教学绩效考核的目的是切实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感和质量意识,完善评价、激励和约束。健全教学工作机制英语作文,突出一线教师教学绩效在教师晋升、岗位聘任、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使我校教学绩效考核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我校人才素质培训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教学绩效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成立了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小组组长为分管学校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查批准教师教学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 学院评估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意见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的教学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教学工作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引导,注重激励,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改革和建设等方面河北师范大学教务系统,对教授、副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以及理论课、实践课、实践课等不同类型的课程,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技能和技术课程。 对于“双肩并肩”的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会进行合理的计算,努力确保所有教师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第六条平衡教学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教学绩效考核重点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教学效果评价体系,特别是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学院评价作为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科学构建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合理设置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学院评价的比例,充分发挥教学质量评价在考核中的杠杆和引导作用。
第八条 对教学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当学年度国家级教学奖励的,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成绩者(前三名),可在原考核等级基础上提升一级(受到行政处罚的)的除外)。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教学绩效包括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的教学工作。 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表现、教学改革和科研表现等方面进行。
(一)教学工作量绩效主要包括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指导、学生科学研究和学科竞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和创作指导、命题、监考、等)以及本科生导师等兼职工作量。 重点评价教师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在课程和实践教学方面的评价效果。
(2)教学改革与建设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优秀教学团队、教改研究项目、校外实践教育)大学生基地、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教学研究等。
第四章 考核等级设置及标准
第十条 教学绩效考核主要依据《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绩效计算办法》(试行)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须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教学绩效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实行比例控制。 考核等级分A、B、C三个等级,原则上A级学生比例控制在40%以内,B级、C级学生也应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各级评价标准如下:
(一)A级:评价学年教学工作量充足,教学改革和研究成果突出,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所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B级:教师在评价学年的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所讲课程的教学效果良好。
(三)C级: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教师在评估学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最低教学工作量的;
2.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
3、存在对教书育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学校、学院布置的教学任务的。
一般教学事故降一级,严重、重大教学事故直接划为C级。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登录“教师教学绩效考核系统”,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绩效计算办法》(试行)如实登记考核信息,并按时提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第十四条 学院评估工作组对教师汇报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改革和研究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根据各级别考核标准初步确定考核等级并报送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学院报送的教师教学业绩进行审批,并根据学院提出的考核等级分级意见确定每位教师的考核等级。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诉。 领导小组受理教师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评估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教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聘任、教师奖励和评价等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聘任学校教学岗位的教师,聘前考核期间的教学业绩必须符合相应岗位的聘任要求; 申请高级职称的教师,任职以来两个学年教学业绩考核必须达到A级。 近三个学年教学成绩考核成绩为C级的,不得晋升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 聘期内教学成绩考核一次为C级的,视为聘期内考核不合格; 连续两届教学业绩考核为C级的,不得担任教师职务。
第十九条 切实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讲台制度”,把对专科生教学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 不承担本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得聘为教授、副教授。 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河北师范大学教务系统,连续两年不教本科生的,不得再次聘为教授、副教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的专任教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
20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