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学院
2023年招生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保障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招生规定,为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普通科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楚雄医学院。 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代码:14013,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升西路。
第四条 楚雄医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招生有关政策、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设有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纪检监察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查处违纪、弄虚作假行为,报告招生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及时开展。 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招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和社会的多重监督机制2023年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并在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家长的监督下进行。媒体和社会各界。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023年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严格遵守教育部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招生及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非招生及招生工作人员泄露招生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主要录取依据是高考文化课成绩,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招生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区域协调发展、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情况。 规划因素,综合确定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招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 准入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招生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选拔优秀人才的原则进行招生。最好的。
1、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如果考生同时申请,则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 所有入学考生首先按照第一专业志愿排序,然后根据申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一专业未录取的考生,将按照其后续专业进行排序,并根据申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考生申报的所有专业偏好均不能满足的,符合专业调整的,将转入其他专业录取; 如果不遵守重大调整,申请将被撤回。
2、按顺序志愿报名的,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所有进入该项目的考生首先按照申请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然后按照专业偏好的顺序录取相应的专业。 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整的,将转入其他专业录取; 不服从重大调整的,将予以撤回; 该类别招生计划完成后,对仍未录取的低分考生,进行撤消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将被撤销:
(一)考生不能满足所填报的职业愿望,不遵守职业调整的;
(二)身体状况不符合所报考专业要求且无法转专业的;
(三)学校排班已满,但尚未被录取的;
(四)省招生部门规定应当撤回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 考生须符合我校相应专业(组)的选科要求。 学校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申请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同专业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如无统一规定,则按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依次比较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印发的《入学就业办法》。 落实《关于开展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益保障工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拒绝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取医学、药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专业:轻微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俗称色盲)以及不能准确识别各种颜色的电线、按钮、信号灯、几何图形等红色、黄色、绿色、蓝色和紫色。
第十八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就读医学、药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单眼晶状体矫正度数为4.8且功率大于800度; 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失明 一只眼矫正至4.8且晶状体度数大于400度者; 双耳听力在3米以内,或者一只耳朵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只耳朵完全失聪的; 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 对化学品有过敏反应的人。
第十九条 由于各医学类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遵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身体健康异常者请慎重考虑报考医学类各专业。我们的学校。 否则,将会影响你今后在该专业领域的学习和就业。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试不合格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 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有下列身体健康状况的考生,将不予录取、限制录取或限制录取:谨慎地承认:
1、双眼失明者,不予录取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 一只眼失明,另一只眼矫正至4.8,晶状体度数大于400度的,不适合报考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 请候选人仔细考虑申请。
2、双眼矫正视力4.8,镜片度数大于600度。 凡是单眼矫正视力为4.8、晶状体度数大于800度的人,都不适合学习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 请候选人仔细考虑申请。
3、左利手考生报读口腔医学专业需谨慎。 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
4、有皮肤过敏或酒精过敏的考生报考医学相关专业需谨慎。
5、鉴于目前专业就业市场需求,建议护理专业男学生身高≥165cm,女学生身高≥158cm,医学及其他医学相关专业学生身高≥158cm身高≥150cm。
6、考虑到专业特点和就业岗位实际情况,建议男生慎重考虑报考助产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试。 复试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为复试不及格,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过程中,经招生省、市的省招生考试部门分配后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将该地区的计划转移至学生资源较好的省、市。选择最佳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招生过程中报考加分、减分的考生,按照招生省、市年度招生工作文件中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报考学校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批准后,学校向其发出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通知将通过快递发送。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属地原则。 严格按照《关于调整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费[2004]536号)和《关于调整规范普通高中学费及收费的通知》 《我省教育机构和普通高中》和《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集收费[ [2002]799号),学费:每学年5000元/生。 住宿费:400元/学生/学年(普通宿舍,无独立卫生间),800元/学生/学年(6人公寓),1200元/学生/学年(4人公寓)。
第二十五条 楚雄医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助学金、社会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项目。 、学费减免等形式与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机结合。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多渠道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