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湖北财经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条 湖北财经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招生工作接受省招生办和学校纪委的监督。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普通高考体检指南》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由于条件有限,学校暂时安排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教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全部采用远程网络招生方式,招生主体类别为普通高考文理科生。
第五条 学校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比例对考生档案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录取原则上按照考生填报我校申请表的顺序和特征分数(分数按照国家及各省规定的政策加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优先。 自愿报考我校、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 当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按成绩顺序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七条 学校在选修专业时,根据专业偏好和成绩实行优先规则。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将根据高考成绩和专业填写顺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各专业。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划分时的成绩差标准录取。 各种专业。 同等条件、同等成绩下,单科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高考成绩达不到报考专业志愿且不符合调整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八条 不符合专业调整的考生2023年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不能达到专业志愿的,学校将取消其申请。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招生政策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条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2023年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加分、提高成绩,加分在安排专业时予以认可。 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将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入学时男女生比例不受限制。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我校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2000元至100元)。 毕业后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湖北财经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 当学生完成学业并取得满意成绩后,学校将颁发国家认可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我校的学费、住宿费、杂费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各专业收费标准和招生计划同时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梨园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