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招生工作,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交通大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包括兴庆校区(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东校区)、雁塔校区(西安市朱雀街205号西校区)、曲江校区(西安市延翔路99号))和中国西部科创港园区(西安市长安区河底路)。 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是一所国家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A类大学之一。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部门代码:10698,英文名称:Xi'an。 本科毕业生取得我校学籍并通过学习期限后,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上学校名称为西安交通大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整个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查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及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决定具体招生计划,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招生事项。
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协助招生办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各省(区、市)的申报、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准入
第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确定省(区、市)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学生人数不平衡等招生问题。
第九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 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部分省份对医学单独编码或列出)、文史类、艺术类招生。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根据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转学比例和录取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规定,对于顺序申请的批次志愿者,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根据平行志愿报送批次,调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西安交通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清分”招生制度。
第十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调整成绩时,原则上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给予考生的政策加分; 如果同一候选人满足多个政策奖励积分,则仅使用最高的一个。 每项都会加分,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 加分和积分不适用于强基计划和未安排省级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经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招生控制分数线的学生(本科合并省份)各批次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西安交通大学要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提交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省招生部门制定的相同成绩排序规则录取。 统一招生批次的考生,服从专业调整且体检结果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退费。
第十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高考成绩优先、符合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分数差的原则进行专业招生。 提交分数相同的,按照各省(区、市)确定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排序录取。 对强基计划和特殊招生类别的认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生过程中,按照平行志愿批次,收集未完成的计划; 连续志愿批次,坚持报考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志愿的原则,未完成的计划予以收集。 招募志愿者。 若招收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往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继续分专业招生西安公办二本大学名单,实施“厚基础、重实践、个性化、灵活性、国际化”特色的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科学素养”。以“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学生入学后按照培养方案要求选择专业,并对宿舍进行优化调整。根据其选专业结果,招生专业类别名称及选专业范围详见我校本科招生专业网站公布的《2021年西安交通运输》。目录。
第十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工程实验班(钱学森班)和工程实验班(悦界计划)的招生继续以工程实验班(钱学森班预审合格学生,简称钱学森班)招生。 Q班)、工程实验班(悦洁计划)预审合格学生,简称悦洁Q)录取。 入学后,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录取的Q班本科专业内确定专业。 他们还将有资格参加钱学森班和阅杰项目的相应模块。
第十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新生。 当各省(区、市)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统一招生批次中报考定向生的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线调整统一招生批次中同一学科的成绩。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批次。 在接下来的20分钟内,我们将对有意报考定向考试的考生档案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一经录取,候选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定点就业单位签订《定点就业协议》。 定向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国家专项招生任务,在国家确定的实施地区招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考生。 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各省(区、市)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普通高等学校专项招生任务。 已获得西安交通大学专项申报资格的考生,须按各省(自治区、市)规定的批次向西安交通大学提出申请。 我校将根据省级计划数量和申报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各省(区、市)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获得西安交通大学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批次向西安交通大学报考。 填写的专业必须是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公布的专业且高考成绩符合简章规定的,高考期间享受相应的优惠录取政策。
获得西安交通大学高水平运动队优惠资格的本科联合批次省份考生,涉及高水平运动队优惠条件的第二条线,按照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省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 ; 省招生考试机构未划定高水平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的,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省文化课程控制分数,并在学校公布入学前的本科招生网站。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省(区、市)美术、书法统一考试合格的考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2021年环境设计专业招生简章》执行《西安交通大学2021级书法专业》招生按照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进行。 环境设计、书法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 我校招收本科生所在省(区、市)成绩在80分以下(最低不低于一年级)的学生,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 新疆合作计划根据申请成绩在新疆第一在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预科培养期间,预科生不分专业。 预科结束后,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西交大〔2018〕7号)选择专业。 预备阶段培训地点位于西安交通大学兴庆校区。
第二十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向内地招收藏、疆班,招生对象限于教育部规定的藏、疆高中应届毕业生。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外语保送生、青少年班、强基计划、学院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书法等特殊类型招生实行相应的招生简章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加分、减分优惠录取政策均适用于高考满分750分的省份。 对于满分未等于750分的省份,优惠政策中的加分和减分将按比例折算。
第二十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纳入我校高考考试录取标准。 详情请参阅我校《2021年招生专业体检标准》。 请仔细填写表格。
第二十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费、住宿费:按照陕西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学费和住宿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按学年收取。 其中,会计专业(ACCA)新生需缴纳一次性培训费、材料费等费用3.9万元。 各实验班学生转学后按新专业每年学费收取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资助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艺、体等全面发展西安公办二本大学名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完成学业。 。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发布后网校头条,如教育部及有关省份调整高考招生政策或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需要调整招生程序的,西安交通大学将调整招生程序。相应的招生规定。 调整后的招生相关规定将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教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日语、俄语和其他非英语母语考生应仔细填写表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