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饶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416。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新州区。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取得满意成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授予上饶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上饶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学校纪委全程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机构、考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规定和程序,重大、特殊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等。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招生和日常工作。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等要求2023年上饶师范学院招生网录取分数线,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结合往年招生情况和当年招生政策规定,分专业合理制定各省(区、市)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用于调节各省高考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的招生原则开展,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按照当年教育部印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省招生办关于备案的政策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省招生委员会的加分、减分政策,按照省招生办实际备案分数线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级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审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1.普通专业(文/史、理/工/理)、综合改革专业
(一)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偏好”原则,根据备案分数确定专业。在无法满足专业偏好的情况下,对愿意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按照专业计划进行专业调整。所有专业调整的考生,其专业排序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接受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若备案分数相同,文史类考生按汉语、外语、数学、文史类考生录取,理科类考生按数学、汉语、外语、理科类考生录取。实施综合改革的省份,按汉语、数学、外语的顺序录取。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专业1:1比例录取”政策。
2.艺术类专业:
(1)我校承认学生所在省份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音乐、舞蹈、美术、环境设计、书法、广播电视编导、舞蹈表演等专业:在学生通过所在省份统考或联考且学业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学业成绩×0.4+专业成绩÷专业总成绩×学业总成绩×0.6)为依据择优录取我校学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专业成绩与学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业成绩较高的考生。学生所在省份招生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2)被录取的艺术专业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入非艺术专业。
3.体育专业:
凡体育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如原籍省份招生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4、外语专业:
高考英语科目须合格(占总成绩的60%)及以上;翻译专业考生须合格汉语科目(占总成绩的60%)及以上。
5.考生录取后不得变更专业,但录取后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和体检复查(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对招生源不足的省(区、市)考生,经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线完成年度计划。如无政策范围内生源,学校可调整计划至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二十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考试所用外语不作限制。但入学后的所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授课。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公布2023年上饶师范学院招生网录取分数线,考生可登录上饶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入学与注册: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到校,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申请请假。未请假或者超过规定时间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全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收费类别的通知》(赣教财字〔2012〕1号)精神执行。
1、风景园林专业学费为3410元/生·学年;
2.汉语言文学、历史学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3650元人民币;
3.法律、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技术学、新闻传播学、旅游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英语、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3880元;
4、地理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科学等专业学费为4120元/生·学年;
5.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学费为4350元/生·学年;
6、音乐、舞蹈、广播电视编导、美术、书法、环境设计、舞蹈表演等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二十四条 建立高等教育阶段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军人教育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高等学校,可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学校在录取后,核实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招生制度、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