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本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名:南京工业大学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850
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学校代码为准。
院校性质:省属高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本科
学校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阳山北路1号(校本部)
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14号(天堂校区)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专科学生。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2023年学校的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经考核合格,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授予学位的条件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委员会。
第六条 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多重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招生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学校近几年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由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部门和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条 凡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2023年学校的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不设男女比例限制,不设外语语种限制。根据学校教学需要,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统一以英语授课。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加分,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立项分数线进行立项晋升。
第十三条 转学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报名人数确定,顺序志愿招生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招生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按照录取分数线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办法确定。分数线相同的外省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排名进行录取。不提供录取排名的,文史类专业考生或第一志愿为历史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进行比对;理工科专业考生或第一志愿为物理类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进行比对;实行“3+3”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进行比对;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美术省统考成绩进行比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符合本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招生实行以下规定:
(1)考生第一、第二选修科目须符合所报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
(2)选修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中心公布为准。
(3)已录取考生按录取分数线从高到低排序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确定专业。普通类录取,录取分数线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数总分、语数最高分、外语科目分数、第一志愿科目分数、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艺术类录取,录取分数线相同时,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总分、语数总分、语数最高分、外语科目分数、第一志愿科目分数、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和体检。对复审和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价格部门批准的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按照苏价费[2014]136号核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宿舍住宿费按照苏价费[2002]369号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多种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优先安排勤工俭学,通过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面加强招生工作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学校有关招生信息将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或相关招生宣传材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邮寄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阳山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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