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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总校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邮政编码:
琶洲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街1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发给《广州航海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相应学位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2023年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出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控制生源质量和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与中央航运企业合作举办校企联合培养卓越班项目,对进入两个专业录取的学生进行公开选拔。进入卓越班的学生享受企业全额学费资助,毕业后定向到合作企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与国外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设置学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国内学习阶段以英语为主,国外学习阶段全英语授课,对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英语水平不合格考生应谨慎报考(辅修专业除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出。考生在填报申请前,须仔细阅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收费标准。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历史、物理)、文艺体育类(音乐、美术、舞蹈、广播电视编导、书法、体育)招生按照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广东省高等学校和专业,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二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专业(历史、物理)分专业时,各省(区、市)备案细则发布后,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考生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专业优先安排录取,专业已满的,对学生后续专业逐一核查。考生总成绩排序相同时,优先安排已修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无排名或无排名分值的省(区、市),普通高考单科及分数顺序从高到低为:文科为汉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为数学、汉语、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实行“3+3”高考模式的省市(天津、浙江、山东、海南)的科目选拔要求,按照已公布的科目选拔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上述省(市)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江苏省入学学业水平测试要求为:选修科目成绩须在BC以上,必修科目成绩须在4C1。录取原则为先成绩、后成绩、先分数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照两门选修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B+B→B+C→BB→BC。
内蒙古自治区单独制定了录取原则,即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艺术体育统考分专业等级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规则发布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总成绩低者优先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专业等级排序录取;考生专业等级相同时,优先考虑艺术统考成绩高者。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报考专业均未被录取,如同意专业调整,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其调整至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拒绝调整2023年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学校各专业均开设专业英语课程。航海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学生毕业时必须修读专业英语课程并通过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英语考试。英语水平不合格者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加分或者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考生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厅[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航海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航海电子电气工程)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海员体检要求》(-2021)有关规定执行。
对残疾考生,如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检健康审查。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者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凡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考察。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纪律、违规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格〔2007〕18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粤政办〔2022〕5号)发布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学费:
理工科、外语类专业:5190元/人/学年;
经管法类专业:4590元/人/学年;
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校企联合培养卓越项目:519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2600-52600元/生/学年;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28000-40000元/生·学年(本科学费+培养费)。
住宿费用标准:
住宿费用为每生每学年740-1700元人民币,视学校住宿条件而定。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及行业、企业捐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成绩优异的学生。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资助。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须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