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保证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分数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对普通高职学生的招生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综合考核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
学院全名: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0
第六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东路4657号
第七条
学校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
院校等级: 大专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教学部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为准,省内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并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网站等方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
外语不限,不需口语测试。我校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分数线,小语种新生入学后需转为英语(非英语专业考生报考3+2职本一体化培养项目需谨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相关政策文件和实际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该专业时对性别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五条
考生须通过思想品德测评,身体健康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规定。
第十六条
1.高考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志愿设置和归档原则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不设专业选修科目要求,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学业总成绩、专业招生计划等因素确定录取人数。
3.尚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已实施平行选择的省份,执行有关省份的备案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顺势而为”的原则受理备案。首次备案人数不足时,按已备案考生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尚未实施平行选择的省份,按照“顺势而为、顺势而为”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报考第一志愿学校的考生。首次备案人数不足时,按已备案第二志愿考生录取,以此类推。
4.艺术类专业备案原则及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方案》执行。
5.春季高考按照成绩高低、专业分批次录取,拔尖人才录取工作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执行。
6.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考试及录取按照《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4年自主招生与综合评价录取规定》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退还与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按《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学费[2023]559号)执行,退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章 资格审查和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和体检,审核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八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任何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学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与上级相关政策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