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3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东路;邮政编码:
第六条 受教育程度: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发给《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设置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大专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传播与规划专业与华南师范大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联合开展“三二系列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学校“三二系列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学院专业组招生、单独组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须按照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习2023年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录取分数线,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升本)毕业证书。通过转学选拔考核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华南师范大学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华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录取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历史、物理)、文艺体育类(音乐、美术、舞蹈、广播电视编导、书法、体育)招生按照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广东省高等学校和专业,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3门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3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测评和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业(历史学、物理学)分专业时,按照各省(区、市)备案规则2023年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录取分数线,在文件发布后实行“专业偏好优先”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偏好顺序,按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排序。如考生总成绩相同,优先考虑已修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者;无排名或无排名分值的省(区、市),按高考单科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文科为汉语、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为数学、汉语、外语、理科综合。
文理科专业分类招生时,按照各省(区、市)备案规定,实行“专业偏好优先”原则,按照考生专业偏好填写顺序和总成绩排序,从大到小依次录取。若考生总成绩相同,优先考虑已修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分等级发放档案,按照各省(区、市)备案规则执行,在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优先录取。考生名次相同时,优先考虑已修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外省考生录取规定按照招生所在省份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具体培养模式、收费标准等详情请参见学校招生网。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报考专业均未被录取,如同意专业调整,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其调整至同一院校专业组内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拒绝调整,则不予录取。
尚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照本省公布的办法执行,考生所报专业均未被录取的,如同意调整专业,则按照考生报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将其调整至有空缺专业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考生不同意调整,或同意调整但不符合空缺专业要求的,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强的考生应谨慎报考。
第二十七条 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以外省份学校的选课要求,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课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学校所在省份公布的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具体要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质健康审查。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者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一条 凡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考察。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纪律、违规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发布的标准执行。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按照《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粤发改规〔2018〕7号)有关要求制定并执行。
普通专业学费为文科专业5250元/生/学年、理工科专业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1500-1600元/生/学年。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立扶贫助学基金,帮助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提供兼职工作,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目前,我校设立了“顺德慈善助学金”、“陈志奖学金”、“李社少红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英峰励志奖学金”、“阿波罗奖学金”、“温暖奖学金”、“洲际酒店集团人才培训学院奖学金”、“卡特彼勒-森达美新昌奖学金”等九个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