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鲁东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全面推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新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鲁东大学,代码:10451。
第六条 本会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七条 学校类型为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鲁东大学设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鲁东大学纪委(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政策、招生对象省(区、市)人才需求和生源质量、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鲁东大学是几本,分省、分专业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鲁东大学设有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3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蔚山海洋学院,下设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船舶与海洋工程(中外合作办学)3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3个,分别为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葡萄与葡萄酒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招生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 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备案比例有规定的,按照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照招生计划的100%确定备案比例。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专业采取“分数优先、按偏好”的原则,不同专业偏好之间不设分数差异。
第十七条 考生未能按所报考专业录取,愿意调整的,将按照报名成绩从高到低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拒绝调整的,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普通专业,对录取分数线相同的考生,按照所在省(区、市)规定不能确定排序的,第一、第二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评分考试选修科目最高分、评分考试选修科目第二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第三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尚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鲁东大学是几本,文科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理科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如仍无法确定优先顺序,则按考生志愿等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考试成绩相同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录取顺序。
凡各批次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规定标准的学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业成绩高的学生。专业成绩与学业成绩相同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录取顺序。
公费批次师范生、直辖市政府委托师范生等,原籍省(区)对录取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推荐运动员及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免试入学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印发的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考生原籍省份体育专业统考成绩,按照综合成绩录取。综合成绩=(考生原籍省份专业统考成绩/考生原籍省份专业统考满分)×考生原籍省份高考满分×70%+考生高考文化成绩×30%。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成绩与专业成绩相同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录取顺序。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按专业优先录取”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实行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平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制。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承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立项成绩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填写的专业(组)选择必须符合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高考各专业不限外语水平。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设有俄语、日语公共外语班。外语非英语、俄语、日语的考生请慎重报名。
生物科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由鲁东大学与美国布里奇波特大学联合办学,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中英文双语授课,英文水平不熟练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八条 考生入学时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教发[2003]3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报考鲁东大学入学考生,可以通过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登录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自己是否已经被鲁东大学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学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费事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科[2022]17号)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与发证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组织新生重新审查入学资格和体检结果,对经审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符合学校要求的,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鲁东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开展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鲁东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咨询电话为0535-,电子邮箱为,鲁东大学本科招生网站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为0535-,邮寄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邮政编码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网校头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鲁东大学。
来源/鲁东大学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