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闽江学院
2.学校代码:10395
3.学校类型: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4. 受教育程度:本科
5、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学历证书种类与授予学位证书:学生符合学校毕业条件,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
6、地址:福州市大学城西园公路200号。
第三条 招生专业
2023年高职分类招聘考试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隐瞒身体状况、高考作弊等情况者,取消入学资格,遣送回国。
第五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1. 学费:
(一)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学年、重点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8640元/学年、重点本科艺术类专业9360元/学年(以闽价格费[2013]176号文件为准);
(2)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年(以闽物价[2004]费字16号为准);
2、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视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为870元至1730元/人·年(此收费标准以闽价费[2007]75号文件、蓉价费[2012]69号文件为准)。
3.学费、住宿费退还方式: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嘉[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交费后,转学、退学、死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闽江学院学费,入学时已交纳的代收费用按实际数额结清,学费、住宿费按以下方式退还:
(1)学生缴纳学费后未能入学,退还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90%。
(2)学生付款后入学未满一个月,退还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80%。
(3)学生付款后如已入学一个月至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完成),可退还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50%。
(4)学生付款后,若学习超过一个学期,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将不予退还。
(5)学生如遭开除学籍,该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录取原则
1、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遇有重大、特殊事项,由招生委员会集体决定,日常具体工作由学校招生处负责处理。
2.新生录取以“德智体全面考核”为主要内容,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纪律检查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教育部“六不准”“十不准”“十公开”“三十不准”等招生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和奖学金
1、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树树奖学金10000元、综合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学业奖学金500元、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文体实践奖学金300-800元、考研奖学金1000-5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300元、文明养成奖学金800元。奖励标准如有变动,请以最新版《学生手册》为准。
2.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和“贷、减(免)、缓”学费,报名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闽江学院学费,同时可在“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上填写信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特困生450元/月,困难生28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与复试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时到校报到,并按照新生入学须知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附则
1、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生相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闽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