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四川南方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自主招生章程整理,主要包括学校简介、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规则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川南幼儿师范学院2024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分项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项招生)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是四川幼儿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44962023年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川内招生代码5655。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川南幼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本部,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人民中路六段368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生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的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办法和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计划,落实招生工作有关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纪检监察组,对高职单招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高职自主招生计划包括普通高中、中职学校类别,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相关补充规定。色觉异常(色弱)、Ⅱ级色觉异常(色盲)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色觉异常(色盲)Ⅱ级考生慎重报考我校艺术教育专业。
第四章 入会
第十一条 高职院校招生工作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监督的招生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承认四川省规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后形成的立项成绩录取学生。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考生,其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排列,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间不设分数差异;录取分数相同的,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等分数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招生时,如不能满足考生申报的专业意愿,同意调整专业者,按高分向低分调整至未满招生的专业;拒绝接受专业调整者,将被拒绝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被录取,拟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须于2024年4月12日12:00前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手写并签名的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复印件交至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或扫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办理相关手续(电子邮箱:)。未办理放弃入学资格申请手续的考生,视为同意学校的录取意见。因考生放弃入学资格而造成的空缺,学校不再补办。
第十七条 按照《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的规定,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推荐、免试学生,报名人员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专业类别要求。
第五章 收费方式及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政策执行;服务费、中介费按照规定项目收取,遵循学生自愿、不以营利为原则。
第十九条 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及学生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考生经学校正式录取后,享受与高考新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后,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新生招生简章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不请假或者超过规定时间请假的,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进行统一复试,复试不合格的新生2023年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分数线,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