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2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教育部、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是赣州师范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4465)。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西省赣州市。学校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榕江新区大学园。学校域名:。
第三条 我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学生思想品德良好,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颁发《赣州师范学院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我校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市主导的办学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我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规章制度、年度招生工作计划、招生简章、分省(区、市)和分专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工作。我校不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及核准结果,在江西省教育厅核准的我校2023年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结合往年招生情况,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区、市)、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我校面向24个省(区、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高考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我校2023年三年制大专招生专业有小学语文教育、小学数学教育、小学英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含自闭症儿童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特殊教育、小学科学教育、音乐教育、舞蹈表演、美术教育、体育教育、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艺术设计、旅游管理、统计与大数据分析、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新闻编辑与制作、应用日语、书画艺术(书法)、国际商务(跨境电商)、统计学与会计,共24个专业。
第四章 入会
第十条 面向全国招收文史类、理学类、艺术类、体育类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条件按照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关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严格按照我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号录取,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本人填写的专业志愿为重要依据,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体育专业除外),直至满员。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专业选择,专业录取遵循“成绩优先、按照专业选择”的原则。如考生所填专业选择不能全部满足,同意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调整至未满专业,不同意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拒绝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
1.应聘人员须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且学习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等级录取分数线以上;
2.考生须于2023年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专业资格线(或取得相应专业考试证书);
3.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1)江西省内考生录取后,按照“分数优先、按专业优先”的原则,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2)江西省外考生录取后,根据备案分数,符合学校录取要求的,按照“分数优先、按专业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4.如考生所在专业招生计划已满,同意调整至同类相关专业但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考生,学校将予以调整;拒绝调整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体育类考生须参加2023年所在省(区、市)体育类省(区、市)统一考试,符合“专业成绩达到本省(区、市)体育类专业合格线、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最低控制线”条件的,不分文理科,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上述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赣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关于转专业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不限制性别比例。
第十八条 我校各专业均无口语考试要求,专业语言不限。
第十九条 对考生可享受加分、减分待遇的,按照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条件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的全面监督,接受上级行政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费用及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费:师范专业(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3490元/生/学年;非师范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书画、艺术设计、舞蹈表演)7200元/生/学年;体育教育专业3915元/生/学年;学前教育(含自闭症儿童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800元/生/学年(六人间);新生体检费标准:70元/生。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新生体检费于入学时一次性缴纳。
第二十四条 建立高等教育阶段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军人教育补助、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经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录取后,学校将核实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到校,按照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分数线,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历年招生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宣传、招生等活动的,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赣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