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韩山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第六条 学历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督导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发给韩山师范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相应学位证书。中途退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结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按照学校招生条例和实施细则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设置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招生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和社会公众的信访、申诉、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的录取批次为本科预科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控制生源质量和解决因考生专业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技术专业共建“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分班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计划,前两年在本科院校培养,后两年在相应高职院校培养。学校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及学位授予,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文秘专业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文秘专业共建“四年制(“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分班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计划,前两年在本科院校培养,后两年在相应的高职院校培养。学校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广东科技职业学院网络新闻与传播专业共建“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四年均按协同育人计划在相应高职院校培养,学校设在高职院校。学校负责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广东科技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九条 学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共建“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2023年韩山师范学院招生网录取分数线,通过广东省暑期高考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四年均按协同育人计划在相应高职院校培养,校址设在高职院校。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发放及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实验班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二十条 通过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将单独进入高校专业群招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校或转专业,且考生本人或应聘人员(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入学前须签署《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公费定向培养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承诺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源头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并派往定点县(市、区)定点服务单位任教,任期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收足球(十一人制)和田径项目,具体报名条件、报名办法、考试时间、录取分数要求及录取规则等请参阅《韩山师范学院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简章》。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招生录取制度,严格遵循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023年韩山师范学院招生网录取分数线,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史学/文科、理科、理科)和文体类(音乐、美术、书法、体育)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广东省本、专科院校和专业,学生须通过高考总成绩中所含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科目,具体以当年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有关规定执行。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和高水平运动队人选,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有关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报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填报调整比例。
第二十七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测评、体质健康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条件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偏好和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普通类(史学/文科、物理学/理科)专业分类别录取时,各省(区、市)备案细则发布后,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按考生总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专业优先安排录取。专业已满的,对学生后续专业逐一进行筛选。如考生总成绩排序相同,优先考虑已修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没有名次或名次积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总成绩相同,则适用该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承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艺术考试成绩。
广东省招生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广东省备案规定进行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分级录取时,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总分高者优先录取,总分低者优先录取;总分相同时,按名次排序录取;名次相同时,优先考虑已修读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广东省外省份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定:以学生所在省(区、市)高考成绩和艺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优先录取艺考成绩较高的考生,艺考成绩较低的考生;若考生艺考成绩相同,则优先考虑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专业招生原则单列,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录取”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粤东粤西粤北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试点专项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优先安排第一专业,专业已满的,对考生后续专业逐一核查,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安排已修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与韩国光州大学联合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具体培养模式、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生源不平衡的,将调整组内专业间计划,择优录取相关考生。录取后,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包括本专业其他招生类型)。
第三十三条 考生未被所报专业全部录取时,如同意专业调整,则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其调整至有空缺专业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如考生不同意专业调整,或同意专业调整但不符合空缺专业要求的,则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共教学外语为英语,英语水平不合格者应谨慎报考。
第三十五条 关于加分或优惠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数线在各省执行。加分适用于备案和专业分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惠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学业水平和分数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落实已实施高考改革的省(区、市)高考改革有关政策,考生所填专业须符合该专业的选修科目要求。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办[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办[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体育教育专业毕业生视力、身高均有要求,请裸眼视力低于4.7、男性身高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58厘米的应聘人员慎重报考。
第四十条 师范教育专业学生须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标准》的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报考师范教育专业的考生请根据自身身体状况,按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对新生进行体质健康审查。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不适合就读所录取专业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予以转专业或者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四十二条 通过学校暑期高考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缴纳学费手续。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卫生等考核。学生在注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费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改条例〔2021〕1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外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条例〔2018〕7号)的规定收取。
1. 学费:
本科专业:文科、财经、管理类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科、工科、外语、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大专(高职)专业:文科专业525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理论类)专业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非理论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2、学校与韩国光州大学合作办学学前教育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学费为每生·每学年33000元人民币。
3.住宿费用:
韩山师范学院:650-1600元/生/学年;潮州师范学院:600元/生/学年;“四年制(“4+0”、“2+2”)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试点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按相应高职院校标准收取住宿费,入学后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以上收费项目及数额为上年度价格标准,学费如有调整,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学生经济援助政策
第四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还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包括勤工助学、艰苦补助、学费减免、新生专项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先通过学校“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对新生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