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3021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经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浙江大学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浙江省电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院位于杭州市区,占地1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地址:杭州市拱榭区湖州街51号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全国15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各专业(类别)招生类别及批次:艺术创意类专业按艺术类专业第二批招生,其他专业(类别)按普通类招生。其他省份各专业(类别)按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五条 学院对部分专业实行分类招生,同一专业类别入学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2023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录取分数线,按照学分制培养计划和学院有关规定在本专业类别中选择学习。其中,部分省(区)计算信息类专业招生到计算机专业,包括统计学、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电气信息类专业招生到电子信息类专业,包括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机电类专业招生到机械类专业,包括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工程专业;经济管理类专业招生到工商管理类专业,包括财务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传播学专业招收新闻传播学专业,包括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法律政治学专业招收法律学专业,包括法律学、行政管理专业;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包括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专业;艺术创意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
第五章 入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在考生符合所报选修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按平行专业招生,转学比例为100%。 其余省份根据各省(区)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 平行专业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顺序专业(传统专业)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招收的男女学生比例不设限制。
第十九条 学院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二十条 根据培养需要,部分专业对英语单科设置及格分数线,其中国际商务专业、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专业)、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专业)、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专业)等专业英语成绩不得低于100分。
以上分数线均以每科总分150分计算,并根据各省(自治区)高考各科目实际总成绩按比例折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确定浙江省内招生专业(类别)时,在考生申报专业偏好范围内,根据考生平行专业偏好,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考生;确定外省(自治区)招生专业(类别)时,专业偏好不分先后,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专业(类别)招生时,备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实际考试成绩较高的考生;备案成绩与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成绩须达到1B1C以上;录取后,按照“先分数后成绩”原则录取。备案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选修科目成绩高者,若分数相同,则按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同分数排序规则排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学院浙江省“三结合”综合评估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7年“三结合”综合评估招生工作规定》(浙大城学院函[2017]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生审核、收费及奖励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023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录取分数线,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有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学分费组成。资产评估、金融专业学费为5300元/生/年,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临床医学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年,统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新闻传播与广播电视、广告学、汉语言文学、英语、商务英语、法律、行政管理专业学费为17000元/生/年,软件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日语、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药学、护理专业学费为17000元/生/年。 18000元/人/年,通信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20000元/人/年,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专业学费23000元/人/年,建筑学专业学费25000元/人/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学费27000元/人/年,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学费40000元/人/年,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学费45000元/人/年。 每学年开始时,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预收各专业(类别)学费。入学时按专业类别录取的本科生,统一按专业类别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分专业后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收取。每学年终按所注册专业和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新生精英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业精英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出国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外援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为学生提供课余时间和校外兼职工作。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