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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及相关问题详解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7-27 11:22:40

研究生出国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公派出国交流学习(公费或自费)和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因私)等。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和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现就研究生出国留学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国家担保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在我校整体国际发展战略和国际交流中发挥更大作用,我校鼓励研究生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公派出国,一般须在现行学制范围内申请公派出国。应届毕业生申请公派出国,须在毕业前提出申请。研究生申请不受理。

第三条 我校不允许在校研究生出国留学。如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出国攻读学位的,应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如按校级双学位协议派出国留学的,应按协议和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公派出国留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请按照教务处网站公布的项目申请流程填写校内申请,经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经教务处批准并公布的研究生,应按要求填写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系统,并按项目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后,须按照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4. 未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或未在校内提出申请的学生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第五条 申请国家公派项目的导引或委托研究生,应在校内申请阶段取得原导引或委托单位出具的同意出国函(内容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与申请信息一致),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再办理上述手续。

第六条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发布的专门文件执行。

第二章 因公出国留学

第七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研究和中外交流,拓宽研究生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进行官方交流和学习,主要包括根据院系协议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长期和短期海外进修等方式。

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正式交流学习一般在研究生第三、第四学期(即基本完成课程学习计划后)进行,出国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并须按时回校,完成全部学业,并申请论文答辩。

第九条 研究生应充分征求导师、系主任的意见,保证在我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方可申请出国交流学习。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官方出国交流、学习,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填写出国申请书,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上传申请材料时需附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函,函件中应说明出国研究生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费支持等情况。如参加学术会议,提交的材料需附会议邀请函及会议录用的学术报告复印件。邀请函中应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费支持等情况。

2.经教务处批准出国的研究生,应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指导或委托研究生应先取得原指导单位出具的同意出国函,同意出国函内容应包括出国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等,并与出国审批表信息一致,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再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 我校不允许在校研究生出国留学。如因特殊情况需出国攻读学位的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应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如按院系/校级双学位项目协议派出,应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进行官方交流或学习的,不予颁发学历证明或者协助办理有关国外居留情况的公证。

第三章 因私出国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主要包括研究生利用寒暑假探亲(限探望配偶或直系亲属)、出国旅游等,应当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填写出国申请书,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出国的,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明,也不协助办理国外居留证明等公证。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人员须在寒、暑假期间办理申请;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不再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不再接受研究生毕业后出国的申请。毕业后因其他原因申请出国的,须返回原籍地或者派出单位办理申请。

第四章 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国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的,应当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出国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评选办法》办理出国审批。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取得汉语教师志愿者/公派汉语教师资格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离校和回国手续。

第五章 研究生出国

第二十条 研究生毕业前可以申请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7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应当填写《应届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连同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离校前应当按照学校户籍、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户籍、档案转移。

第二十三条 受托或者委托的研究生毕业后,需要出国留学的,应当向受托或者委托的院校申请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受理出国留学申请。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申请出国留学的,应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生毕业获得学位后,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学、回国及海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规范研究生出国学习、交流活动,保证各类项目规范有序组织实施网校头条,保障留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研究生在办理上述出国审批手续后,须依照本章规定办理出国、回国和海外管理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出国留学期间,保留学校学生身份,但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延续,在国留学期间计算为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出国停留期不超过90日的人员,应当到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出境、回国登记,具体程序按照所在地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国时间超过90天(含)的留学生,须到教务处办理离校回国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 学生出国申请获批后,须到教务处领取《转学黄色申请表》,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2.研究生出国留学结束后应按期回国,并在一周内返回学校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流程请参见《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及回国报到指南》。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出国留学有效期限内如需变更个人信息,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国家公派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如需办理提早回国、请假、变更信息、延期等相关公函,须按照《关于加强我校国家公派留学生出国前及出国期间管理的通知》要求提前办理。学生取得学校公函后,仍需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及驻外使馆确定的后续事宜办理,最终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及驻外使馆审批结果为准。

2、非公派研究生原则上应按期回国,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期,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期限变更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派出的研究生须先通过项目延期审批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方可申请延长出国留学期限。

3、指导或委托研究生应先到原指导单位取得变更学习期限同意书,内容应与《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习期限变更申请表》信息一致并加盖人事处公章;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4.如延长学习年限超出学生正常学制的,须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注册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其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将不受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于批准的学习期限结束前回国,并于回国后一周内(以护照入境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回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未申请出国、期满不回国(或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期满不回国)、回国后未按时报到者,按旷课处理。旷课的研究生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必须遵守外国法律和外国学校的规章制度,并负责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或者其受上级处分且尚未解除的,不予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教务处办理研究生出国学籍审批手续,涉及学生出国签证、审批文件等手续的,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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