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02〕111号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党员)部委,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强化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安装工程品质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安装工程品质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制。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减少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养,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安装工程品质和施工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安装工程品质管理细则》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体制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施行执业资格体制,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机制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德语分别译为:和。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机制的推行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推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机制,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推行,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轮训等有关工作。
轮训工作根据轮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出席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课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卷,组织推行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测、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份。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份的考试,根据建设安装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详细专业界定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出席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装工程类或安装工程经济类学院本科文凭,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安装工程类或安装工程经济类学院硕士文凭,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安装工程类或安装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安装工程类或安装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安装工程类或安装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出席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委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机制。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制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凡知法懂法并具有安装工程类或安装工程经济类中等大专以上文凭并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考出席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委颁授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总监部委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评合格。
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总监部委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合格后,报批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领取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总监部委起草,颁授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批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委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状况有检测、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通常为3年,有效届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申领重新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必须及时代办变更手续。
再度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述状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吊销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用刑事罚款的。
(三)因过失发生安装工程建设重大品质安全车祸或有建筑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总监部委必须定期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吊销状况。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兼任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主管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2024年建造师一级考试资格,应当严苛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违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兼任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主管。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总监部委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备一定的安装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备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才能熟练把握和利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备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阅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安装工程品质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英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备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阅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安装工程品质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根据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兼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主管;二级建造师可以兼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主管。
第三十条建造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施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常年在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备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评认定方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评认定方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起草。
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界定、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详细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委、建设行政总监部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详细方法,组织推行,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同意,获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英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2024年建造师一级考试资格,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考出席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30日后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