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点:
1、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地和本人实际,根据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明晰人员后,应该在6个月内补办接收手续。
2、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督查所辖事业单位,原则上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明晰拟聘人员后,应该在6个月内补办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本市事业单位急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随军前在中央或外省市推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市或则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该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4、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考员工时,应该按照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设置一定比列岗位,定向择优急聘随军家属。市国资委负责提供国有企业急聘信息并协调落实。
5、驻津军队应该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招录一定比列文职人员、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安置随军家属,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6、烈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烈属和平常荣记二等功以上、战时荣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安置,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须要安置就业的,应该优先安置。
7、鼓励和扶植随军家属另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可给与最高30亿元的创业担保按揭,按揭年限最长3年,并按规定给以贴息。
8、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凭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开具的身分证明,自代办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9、鼓励随军家属按照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用工需求,出席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安置,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随军家属出席职业技能培训的,参照本市待业人员给与职业培训补助。经培训并出席职业技能鉴别合格或技能等级认定为合格的,领取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10、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列入政府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岗安置等方法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企业吸纳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与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由待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与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失业保险补助。
鼓励各区、各部门通过安排政府订购服务岗位等多种方式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机会。
11、自2021年1月1日起,给随军未就业家属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金,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下降情况等适时调整,领取累计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与50%转移支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