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民主集中制?哪些是民主制?2010-06-1811:29来源:许耀桐许小年内容提要:本文根据对马克思主义精典画家文本的剖析,强调常年以来普遍流行的“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党原则实际上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的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初衷。论文强调,马克思恩格斯觉得民主制和集中制是根本的两种政治制度,也是对立的两种政治制度,提出无产阶层政党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而列宁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则是集中制,在吸收了法国批评的合理智意见后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因而,正确梳理、辨正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应是:民主集中制形成于民主制以后,并逐步地等同于民主制。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下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份的结合。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两种形态: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从属于集中制;一种是民主制小于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无论怎样应当肯定,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其地位和品格都要低于民主集中制,而不能简单地把民主制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甚至放在民主集中制之下。关键词:民主制、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关系辨正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共产党采用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问题,如今掀开任何一本阐述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专著,常年以来普遍流行的说法是,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党原则和组织制度。
这种专著强调,尽管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没有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并且经她们起草拟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实际上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应当说这样的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初衷。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专著中看,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所主张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而非其他也。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20世纪早期列宁提出来的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把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所提出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这涉及到民主制和民主集中制是否就是一回事、能否等同的问题,以及如何看待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内在关系的问题,须要进行正确的梳理、辨正。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整修日本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等人组织的“正义者同盟”的基础上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魏特林等人和此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巴贝夫、布朗基一样,在组织无产阶层政党时,都主张推行严密的集中制。诸如,闵采尔构建的“上帝的选民同盟”(1523年),指出绝对服从和集权的性质,加入“上帝的选民同盟”的人,必须举手宣誓,严明秘密,不惜付出生命来捍卫同盟的事业。
巴贝夫构建的“先贤祠商会”(1795年)、“救国秘密督政府”(1796年),在组织结构上分为下层、中层、基层五级,在党的五级组织中,党的最高机关起着集中领导的作用,党的中层组织则起着杠杆作用,向下报告情况,向上传达命令。其实中层组织如此重要,但却不能与最高机关直接发生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是通过联络代表进行的。基层组织也是这么,不与中层组织直接发生联系,也要通过联络代表进行。布朗基所构建的“家族社”(1834年)、“四季社”(1837年),从根本上说是效仿了巴贝夫的政党组织的,但是更加大调了组织的合谋性和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家族社规定:“绝对服从领导人的指示”、要“像一个士兵那样绝对服从”。四季社的组织方式分“年”、1“季”、“月”、“星期”四级,推行单线秘密领导制度。本“星期”的成员只认识本“星期”的领导人;本“星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月”队的领导人和其他3个“星期”的领导人;作为“月”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季”的领导人和其他2个“月”队的领导人;作为“季”的领导人晓得其他季的领导人以及作为“年”的领袖,即“革命代理人”。魏特林等人组织的“正义者同盟”(1836年),其前身为“流亡者同盟”(1834年)。
“流亡者同盟”与上述空想社会主义的政党组织毫无区别,它推行中级和低级两级组织,通常的团干只认识自己直接的领导者,而不认识更高的领导人,同盟内推行极权式的父母统治。随着时代的发展,正是“流亡者同盟”内的一些团干不满于这样极权合谋性质的组织制度,才造成了“正义者同盟”的构建,选择了民主化的变革取向。1838年,魏特林在废除个别阴谋和神秘的传统方式、实施一定的民主方式方面,有了显著进步。虽然这么,“正义者同盟”内部一直充溢着较为浓郁的集权制气息,因而在后来常年的斗争中身陷迷惘。1947年1月,“正义者同盟”的全权代表约瑟夫·莫尔拜会了马克思恩格斯,表示同盟要彻底甩掉陈旧的合谋传统和教派主义性质,并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给与指导同盟的改组。正由于“正义者同盟”显示了消除极权集权的决心并借此作为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才欣然差遣对“正义者同盟”进行整修,着手完善新型的无产阶层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马克思恩格斯赋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由她们参与起草拟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总支、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是全盟的“最高权利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利执行机关,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代表会议每年定期举办,“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各级组织的领导人由补选形成,“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聘期为一年,连选得当选,补选者可以随时罢免之”,“所有团干一律平等”,团干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不能违背这种条件即行解雇”。
《章程》中关于党要推行团干平等制、各级组织补选制、党代会峰会制、工作报告制、撤换制和解雇制的规定,以及关于党的活动要公开,代表会议发表的宣言向社会发布,如马克思恩格斯为同盟写的纲领性文献《共产党宣言》随后不久就在巴黎以单行本公开发行,都无情地摒除了初期无产阶层的空想社会主义政党合谋极权的痕迹,鲜明地彰显了党的民主性质。《章程》还规定,同盟中具有普遍的和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提交全盟讨论”,由集体议决,产生决议。其实共产主义者同盟此时仍未明晰规定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且集体议决事项在实际过程中必然推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鉴于《章程》缺乏明文规定的不足,到了1864年组织国际工人商会(第一国际)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明晰地制订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生活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少数都要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是,应该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不言而喻,马克思恩格斯在制订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时,其中似乎包含了服从和集中的原则。民主的过程和形成的结果,也必然是集中和统一。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大多数人通过的决议,理所其实对少数人具有约束力,少数人不能不执行。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同盟从一开始就指出的,团干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不能违背者就要解雇。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场域中,关于政党的组织制度乃至国家政权的组织制度,向来承袭的是自古埃及以来产生的民主制度和极权制度之说,简称为民主制与极权制(亦即集中制、集权制)。民主制与极权制(集中制、集权制)是对立的、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从实现无产阶层解放和共产主义事业出发,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无产阶层的政党和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制,而绝不能搞极权制或集中制。为何呢?这是由于只有民主制才具有人民性。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在这儿表现出它的原本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民主制独有的特征,就是国家制度无论怎样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而“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欲,但是和人性是不相容的。”民主制作为国家制度,只有它才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也只有通过它,而不可能通过别的哪些制度而得到发展。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马克思强调,“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教派运动是非常有用的,并且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也是根本对立的。民主制指出干部的民主补选权力,指出少数服从多数;集中制则指出领导的权利和意志,指出多数服从少数;民主制指出党的权利中心在党的代表会议,集中制指出权利中心在领袖个人,或则在一个领袖集团。
可见,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实际上还是民主制与极权制在党内的对立。因此,1847年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导下构建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就必然要创用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对此,恩格斯在晚年评析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补选形成并随时可以撤换,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极权的合谋狂的公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由上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构建无产阶层政党组织时,完全是在基于民主制和集中制相对立的前提之下,来确立党的民主制原则和制度的。二、列宁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集中制步入20世纪以后,列宁在构建无产阶层政党时又是如何思索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呢?应当说他是依循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度与极权制度分野、对立的基本思路来阐述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在写于1901年秋至1902年2月的《怎么办?》一书中,列宁强调,俄罗斯是“专制制度”的国家,而非具有政治自由的“民主制度”国家。书中在标题:(五)“密谋”组织和“民主制”之下,列宁说,“在极权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方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些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些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选购、职能等等),都应该和这一条件相适应。
因而,担心他人指责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构建合谋组织,那就未免太幼稚了。”为此,列宁从俄罗斯的实际出发,主张完善具有合谋性质的集中制的政党。由于列宁深知,推行民主制须要三个条件:“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即构建公开制、选举制和监督制三个制度。而这三个条件,在当时极权制度的俄罗斯根本就不存在。列宁甚至以讽刺的口吻说道:“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荒谬的,但是这些公开性还要除了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我们称日本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由于在美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会议的大会也是公开举办的;但是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谨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试问,既然‘广泛民主原则’的基本条件对秘密组织来说是难以执行的,这么提出这些原则又有哪些意思呢?这样,‘广泛原则’只不过是一句响亮的套话。除了这么,这句套话还证明人们完全不了解目前组织方面的急迫任务。”“在黑暗的极权制度下,在流行由伪军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制’只是毫无意思并且有害的儿戏。……说它是一种有害的儿戏,是由于贯彻‘广泛民主原则’的尝试,只会以便警员进行广泛的破坏”。1904年2月至5月,列宁又写了《进一步,退两步》,更明晰地把“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表述为“集中制思想”,强调“集中制思想,它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式。
”它“是惟一的原则性思想,应当依循在整个团章中”。现今的问题是,既然列宁从理论上明知民主制与集中制是两种迥然对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马克思主义指出无产阶层的政党须要的是民主制,为何列宁组织和领导的党还提出要推行集中制呢?虽然研读列宁所著的《怎么办?》后,答案十分清楚,我们很容易获得解释。这是由于,其二,列宁领导的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实在是百般无奈而选择集中制的,在极权制度的俄罗斯根本没有条件推行民主制。在极权统治的情况下,既然与其坐而待毙,不如奋起斗争,因此党就只能采取和通过集中制的形式,把干部和人民组织上去。这个道理,列宁觉得是无可厚非的,是可以理解的。其一,列宁领导的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选择集中制,是由一小部份精干的、坚强无比的、意志坚定的人组成的“职业革命家组织”来行使,她们是为了人民的解放事业而行使集中制的。推行这样的集中制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因此是合理的。其实无产阶层政党搞了“密谋活动”和“专权极权”,但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历史上的封建阶层、资产阶层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搞的合谋活动和宦官极权。因此,列宁觉得无产阶层政党即使搞的也是“密谋活动”和“专权极权”,但这没有哪些可指责的,也无需在乎遭到这样的指责。
这么,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到底包含着什么具体的规定呢?依据《怎么办?》和《进一步,退两步》中的阐述剖析,主要有4项:(1)党要组成一个“职业革命家组织”,只包括这些以革命活动为职业而且在同政治警员作斗争的艺术方面受过专业训练的人,这种人无需经由补选形成;(2)在党的外围,可以有各类各样的群众组织,但它们应服从职业革命家组织的监督,接受职业革命家组织的领导;(3)坚决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4)要用集中制反对自治制。列宁强调:“谁想在极权制度下构建一个推行补选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的广泛的工人组织,那他简直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空想家。”由集中制包含的上述这种具体规定来看,列宁提出来的集中制和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民主制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集中制所造成的不是自下而上地经由民主补选形成的各级组织和一切领导职务,之后推行上级对下级的指挥;而是直接采取了指定各级领导职务并由下层领袖对上层群众下达命令指示,推行下级听命于上级、上级机关对下级组织的完全掌控。其实,这样的集中制完全排除了民主制中任何的民主诱因和民主程序。三、列宁在遭到法国的批评后提出民主集中制列宁在提出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后,以前遭到了英国社会民主工党领袖罗莎·卢森堡的批评。
1904年7月,罗莎·卢森堡针对列宁《进一步,退两步》中论述的集中制思想,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抨击列宁在组织问题上深陷了“极端集中主义”的迷途。她觉得:这些“极端集中主义”实际中将造成权利的过于集中,“是推行严格的纪律和中央机关对党的地方组织生活的各个方面推行直接的、决定性的和固定的干预”。她强调,在这些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将全面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的活动和人员构成,连党的最高机关即党代表会议的组成也不能幸免。“实行这些集中制的结果,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她指出:“党的集中制不能构建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否则会抹杀党内民主,产生“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极权。对于法国的批评,列宁非常惊讶地说阿尔巴尼亚是捏造了他的思想,捏造了马克思主义辨证法,否定了党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列宁多少也从法国的文章中得到了启示,由于他虽然晓得,集中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无产阶层政党的基本原理的,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确立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应当说,列宁汲取了法国一些有益的意见,经过认真的思索,总算开始修正原先所提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
也因为1905年发生了苏俄革命,出现了人民革命运动的不可抵挡之势,促使沙皇在宪政方面做出一些让步,开始容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前所未有的,虽然给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提供了甩掉从前在秘密状态和警员残害条件下进行革命的时机。适应着这样的形势变化,列宁在《〈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前言》中指出,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组织原则”有6条:(1)少数服从多数;(2)党的最高机关应该是代表会议,推行民主代表制度的原则;(3)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补选必须是直接补选,必须在代表会议上进行;(4)党的-切出版物,不论是地方的或中央的,都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会议,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5)对干部资格的概念必须做出非常明晰的规定;(6)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力同样应在团章中做出明晰的规定。这6条规定足以说明,在经历了与法国的争辩后,列宁在理论上完全承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保持了与马克思恩格斯立场的一致性。6条原则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匈牙利批评的回应。可见,法国的批评对列宁论述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起了重要作用,发挥了重要影响。
同样须要强调的是,正是在该篇文章中列宁也指出强调,这种民主制的基本的组织原则,“在具有政治自由的条件下这是很容易办到的”,比如在美国,英国社会民主工党就拥有这样的政治自由条件;“但是在秘密组织中就不同了”,实际上难以做到民主制的那些规定。这就为在俄罗斯的极权制度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之前,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保持着集中制的做法留下了余地。正是基于理论上的科学要求和现实中的残酷无奈,致使列宁转而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上去,提出民主集中制。1905年12月,列宁主持举办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党的改组决议》,其中明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代表大会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辩的”。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会议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今一致公认的原则。”根据列宁的提议,同年4月举行党的四大,会议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团章。会议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正式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构建上去的。”那么,列宁对推行民主集中制到底做出了什么具体的规定呢?依据《提交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会议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的阐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推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代替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推行民主原则,也只能推行集中制;(3)在个别层级可以进行补选,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推行补选,这种补选只是一些小范围的补选,如二级补选或则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急切须要保持和强化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举办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害处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尽管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没有直接做出说明,但通过对以上所作的5项规定进行剖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式手段举办党的活动,如进行补选、召开大会、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一直只能推行集中制。可以说列宁此时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先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份。因此,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份的结合。不过,两相比较,推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份,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此,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其实,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份,尽管民主制部份很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形成积极的作用,非常是在党内决策方面。因为在一些党内基层组织推行民主,会使施行集权专权的领导者看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因而在推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把列宁在1905-1906年成立的民主集中制理解为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集中制起主要作用,这也是五月革命胜利后南斯拉夫共产党一贯主张的观点。
《苏联大百科全书》中所编撰的“民主集中制”条目明晰强调:“苏联共产党团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上去。”在这儿首先列在上面和指出的是集中制,其次才是民主制。应当看见,在无产阶层政党夺回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以后,情况发生了天锄草覆的变化,此时推行民主制的条件早已完全具备。因而,1917年7月六大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团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由补选形成;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会议,每年定期举办;代表会议补选中央委员会和检测委员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和决议。到了1934年,越共党代会通过的《苏联共产团章程》更对民主集中制做了如下叙述:“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补选形成;(二)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严格遵循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和全体干部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这些规定表明,它与先前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关于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已没有哪些区别。从理论上说,此时的民主集中制已是民主制,完全可以称之为民主制。只是因为历史的习惯,南斯拉夫共产党没有把它改为民主制而已。
四、简短的推论以上本文已分别阐述了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以及列宁在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集中制而在考虑了法国批评意见的合理智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从中可见,最初于1905-1906年时形成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1847年诞生的民主制,而在1917年以后的民主集中制才渐渐接近于和等同于民主制。因而,无论从时间上的前后区别来看,还是内容上的从差别到一致的情况来看,都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提出来的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后来才出现的民主集中制的实际彰显,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不能从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出发去解释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而要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民主制出发去解释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因而,正确地梳理和辨正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的关系应当是,列宁于1905-1906年时形成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1847年诞生的民主制,而在1917年以后的民主集中制才逐步提高了民主制,等同于民主制。而现有的普遍流行的说法,实在是舍源逐流、本末倒置。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实际彰显,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始作俑者是南斯拉夫理论界。
越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在编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所收入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草案》时,加了一个注(即238注),强调“同盟所有的组织的互相关系构建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从而轻率地给出了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观点。苏俄这样做,是为了突出列宁领导的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创用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进而压低民主集中制的地位,并且有意引起民主集中制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原则和制度的模象。并且,这样做的结果是极其有害的,其三,它把由马克思恩格斯成立和认定的民主制,大肆说成是民主集中制,回避了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关于民主制的基本观点,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强加;其三,它把真正由列宁成立的民主集中制说成是马克思恩格斯早有的思想,虽然列宁只是创用了一个新的概念,无形之中也抨击了列宁的地位;其一,更为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混淆了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之间真实的关系,即民主集中制始于民主制和集中制并最终回归于民主制,而不是相反。在这儿还要强调的是,南斯拉夫理论界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组织原则说成是民主集中制,虽然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她们的依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也指出“服从”问题,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这就是在指出集中的问题。
其实,这样的集中是构建在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上民主集中制是,因此,完全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组织原则说成是民主集中制。本文在上面的部份早已强调,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只有民主制和集中制才是根本的两种政治制度,也是对立的两种制度。民主制中自然富含集中的诱因、特征,但它本身不是集中制,不具有根本制度的属性,因此绝不能由于民主制中具有集中的的诱因、特征,就说成是民主集中制,因而错误地把集中(只是作为民主制下的一个的诱因、特征)与作为根本制度的民主制并列在一起。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下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制度的结合,这儿的集中,恰恰具有根本制度的属性,它也只能是集中制。因而,假如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民主制说成也是民主集中制,就等于说马克思恩格斯也主张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在一起,那就违反了事实,变得非常的愚蠢了。综上所述,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的关系,只能合理地理解为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承继发展和改革回归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两种形态: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从属于集中制;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小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由此,无论怎样应当肯定,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其地位和品格都要低于民主集中制,而不能简单地把民主制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甚至放在民主集中制之下。(作者系国家行政大学科研部部长、教授、北京学院硕导)原载《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