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补选代表组成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国家权利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会议为基石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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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干部服从党的全省代表会议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补选形成。
3、党的最宽松导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党的全省代表会议和它所形成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和它们所形成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时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她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相互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干部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推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着力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严禁任何方式的个人敬仰。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