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招生”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安康学院,英文名称:,学校国标代码:11397。安康学院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安康学院分数线,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有江南、江北两个校区。江南校区地址为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2号,江北校区地址为安康市汉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学校现占地813亩,校舍面积28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资产总值1.1亿元,有教职工871人网校头条,设有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经济学、医学等国家规定的十大学科门类,十三个二级学院,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
第三条 学校为本科院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安康学院毕业证书。毕业生达到学位标准,颁发安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重大招生事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律检查监督小组,负责督导检查招生过程中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不得私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面向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计划数据为准,我校在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不做预留计划。
第九条:按各省招生办提供的分数线报送档案(含各省招生办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我校对各省考生档案审核时实行1:1比例。顺序志愿报送批次,如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我校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平行志愿报送批次安康学院分数线,如尚有未完成计划,则进行志愿汇总。
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考生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选修科目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专业按照“明确专业偏好”录取规则和录取排名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有拒绝录取,对招生计划外的考生,按照“明确分数线”录取规则和录取排名分数就地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设限制。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我校不另行规定。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我校无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普通文科、理科、工科生专业安排办法:
实施“3+3”或“3+1+2”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办法,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布的高考计划和相关办法执行。
对于未改革高考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录取的考生,采用“分数清零”方式,即按照考生所报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顺序排列,专业之间不设分数差。对于分数在录取线以上,但达不到所报专业要求,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承认各省艺术类统一考试成绩,考生须参加省招生办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并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分数线。
实行专业课考试成绩录取的省份,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在实行文化课、专业课统一考试综合成绩录取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录取分数线。
按专业统考成绩报名的省份,按照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在实行文化课、专业课统一考试综合成绩录取的省份,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陕西省职业教育单招本科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并提交档案的考生,我校实行分数制安排专业,即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与专业技能考核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对各专业考生的外语水平不作任何限制,但新生入学后须选择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课程。
第十六条 考生可以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查询我校招生计划和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站:查看。
第四章 新生入学编辑
第十七条 新生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教务处申请休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申请休假、逾期申请休假或未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两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学生资助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艰苦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奖助学金制度,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邮寄地址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2号;邮政编码:;招生咨询电话:-,;安康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安康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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