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招生报名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招考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转本科考试招生的通知》执行。退役军人事务部(鲁教函【鲁教函】2023〕2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专科至本科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告为准。教育。
第十四条 升级比例: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报名家庭考生批次:报名的考生按照报名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试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考试机构确定的考生排名录取。
(二)学校保送批次:按照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试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考试机构确定的考生排名录取。
(三)自荐生批次:达到我校同专业推荐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通过附加计划录取。
(四)竞赛推荐学生批次:根据我校竞赛推荐学生资格审核结果,择优录取。
(五)退役军人考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服役期间取得三等功以上成绩的,免试综合考试。学校根据考生所选专业提供全额录取;
成绩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军人考生录取后,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剩余免试招生计划的,给予全额录取;报考人数超出我校剩余免试招生计划的,按照综合考试成绩降序录取。 ,同一排名的排名原则为:服务年限、在校大专阶段最高奖项、在职期间最高奖项。如果仍然相同,请比较学校和服务期间的其他奖项。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审核:专科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或者2024年8月底前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予注册入学,并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专科转本科生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试不合格者,不予注册为学生,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2024年枣庄学院录取查询,学籍管理按照《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已通过免试进入专科学校的退役军人考生,须将档案转至我校2024年枣庄学院录取查询,参加全日制培训。退役大学生军人入学后未报到并放弃入学资格的,不再享受免试专科政策。
第二十条 颁发证书:学生完成本科学业,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专科转本科毕业证书内容为“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实际进入本科阶段时间填写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政策:本专科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退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及资助措施:学校通过奖励、贷款、补助、补贴、免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资助经费的通知》确定《山东省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制、出版专升本考试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冒用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枣庄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