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邢台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从专科到本科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根据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邢台学院
2.学校代码:1010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历史:邢台学院已有100多年的办学历史。其前身是创建于1910年的直隶第四师范学校,2002年升格为综合性本科院校。
6、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邢台学院将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专科至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文凭)。证书上注明“从我校XX专业开始就读本科”;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邢台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7. 学校地址:
邢台学院:河北省邢台市相都区全北东街88号
邢台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校区:河北省邢台市新都区全北西街1169号
8、专业学校地址:除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在邢台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校园内授课外,其他本科专业均在邢台大学授课。
9、入学注册和学籍登记:被录取的普通专科转本科生应按照录取要求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学校报到。被录取的考生应取得专科(高职)毕业证书,方可报读专科升本科。因故不能按期毕业的,取消其专科至本科学历。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审核新生入学资格。考试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审核录取程序及程序、录取资格、必备学历等。审核通过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学院普通专科升本科专业的招生。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制定和审查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和招生章程的制定、招生计划的编制、招生工作计划的起草和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河北省规定的招生招生工作制度,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施。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参加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升学考试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政策2024年专升本分数线,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如下:
注: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4年河北省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补充规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一条 我省普通专升本考试招生采取成绩公布后填写院校偏好的方式,即考生先选择报考专业并参加考试。成绩公布后,达到选拔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含退役大学生和军人)将按照“专业+学校”模式选拔,填写专业(高考)中包含的学校偏好网上报考的考生和参加专业综合(职业适应性)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军人报考人员应同时填报10份。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网上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实行并列志愿报送(不含退役大学生和军人),按照综合成绩进行并列志愿报送。专业(职业适应性)考试。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意愿、在校期间成绩、任职期间表现等综合评价择优。凡被同一院校、同一专业录取且最低分数相同的考生均予以录取。
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其空缺计划和新增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未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领取申请表。候选人必须填写申请表才能参与申请过程。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唯一负责部门,不委托任何办学单位和中介机构办理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费:学费按入学同一本科专业同年级(三年级)学生学费计算。
住宿费:标准费用分别为每年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统一安排宿舍。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2024年专升本分数线,以省物价部门最终批准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和部分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多种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与国家和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