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普通本科生的招生。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按照新机制、新模式组建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部标代码为13635。
第四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由长沙理工大学与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团体共同举办,教学和管理工作受长沙理工大学指导。
第五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英文名称为and。学校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邮政编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结合国家政策引导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各省(区、市)学生数量、学生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考试在线生不平衡情况,解决同等考生录取问题。分数。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针对生源质量较好、高考录取率相对较低的省(区、市)。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八条 招生招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依法招生、阳光招生,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劳动条件,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批次顺序自愿申报的,调整比例应在公布计划的120%以内;分批平行自愿申报的,调整比例应在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条 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偏好安排录取专业,不存在重大差异。同一专业招生时,成绩相同的,按照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进行比较。如果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采用预留方案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2024年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录取分数线,学校按照考生提供的同等学历由考生所在省份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根据成绩排名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偏好无法满足时,如遇重大调整,考生将转入相应学科门类或专业组未满的其他专业。如果不遵守专业调整,将会被撤回。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喜好排队录取”的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学校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考生所选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按顺序提交的批次志愿者中,若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源计划完成。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候选人的数量仍然不足,将征求申请。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征集志愿者。若征集志愿者后资源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至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在调档时承认国家和省级政策加分以及教育部注册的省级招生机构给予考生的分数。累计积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录取是基于成绩。艺术(设计)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40%+专业统一考试成绩×60%,最终结果保留一位小数。综合成绩相同时,高考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科目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科目单科成绩,依次采用初选科目的单项成绩、重选科目的单项最高成绩。成绩、重选科目、单科成绩次高的科目,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制专业男女招生比例。往届学生和应届生将受到同等对待。报考本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外语仅限于英语。申请其他专业的考生不限于外语。学校有英语和日语的公共教学,但没有其他语言的公共教学。
第十六条 新高考改革省市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教学[ [2003]第3号)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教部[2010]2号)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复审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未报到的2024年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录取分数线,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报到注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杂费。学费分为两部分计算: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具体学费将在新生入学须知中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请参阅招生简章及我校网站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由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均会加盖“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名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政策、规定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