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招生简章,主要包括学校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师范学院2023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综合考核、综合评价、德智体美劳全面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湖北师范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Of Arts And Of Hubei,国标代码:13256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湖北省招生代码C237。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法定代表人:李永成。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
学校类型: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规章制度,审查批准招生计划,决定重大招生问题。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督导领导小组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负责督导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保证招生录取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实际,综合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前期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计划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以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在有关省(市、自治区)各子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入学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安排体检。复检不合格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导游(乘务员)职业要求:女生身高须达到160厘米以上,男生身高须达到170厘米以上;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伤疤、胎记、色素沉着等。
计算机网络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方向)、行政管理(航空物流管理方向、机场运营服务与管理方向)专业不要求色盲、色弱。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新生与往届生一律平等。
第十三条 英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考试语言。学生入学后,一般以英语作为通用外语授课。
第十四条 我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立卷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类别)录取政策执行。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按照国家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予以加分。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招生规定:
1. 入学考生专业安排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不设分数差。按照考生申请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确定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因招生计划限制无法满足第一志愿的考生,学校将依次调入其他志愿专业。如考生所填专业偏好均不满足,如考生服从调整,则分配至空缺专业;如考生不服从调整,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若申请分数相同,则优先考虑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申请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申请者按汉语、数学、综合文科、外语顺序比较;理工类申请者按数学、汉语、综合理科、外语顺序比较。外语类专业优先考虑外语分数高者。
三、天津、山东、海南、湖北、湖南、福建、河北、广东等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招生工作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
4.天津、山东、海南、湖北、湖南、福建、河北、广东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达到我校当年相应专业的科目要求,在报考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省(市)确定的专业排名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
1、我校艺术类专业(美术学、艺术教育、音乐学、音乐教育、视觉传达设计)均为文理科专业,各艺术类专业文化成绩评分办法按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我校不组织单独艺术类专业考试,采用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证书)。
2.进入下一级招生的考生,若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录取分数线,则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公布录取结果和邮寄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学生所在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校招生信息网站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将由学校按考生填写报名表时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寄送(如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报考我校的考生应准确填写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并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政策
第十八条 新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再另行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寄送的《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2023级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艰苦补助等多元化奖励与资助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奖助学金有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七章 文凭和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专业规定学分的,学校颁发具有国家承认学历资格的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以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名义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案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英语作文,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顾问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提出的一切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申请材料的参考,并不构成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及咨询方式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
邮政编码:
咨询热线:-,,,(也可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