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英语作文,拓宽全学院师生视野,追踪新的学术发展动态,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水平的提高,规范各项学术活动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2016年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国内外组织和参与的一切学术研讨会、学术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学院举办的学术讲座统称为“观湖大讲堂”,包括“观湖”校友大讲堂、“观湖”企业专家大讲堂、“观湖”创新创业大讲堂、“观湖”教授大讲堂。
第二章 学术活动范围
第四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
(一)学院主办、承办或者共同主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2)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专家、校友来学院举办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3)院系或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活动;
(四)学院教职工参加的各级学术会议或学术研讨会、论文交流、成果展览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内容
(1)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价值或前瞻性的研究和学术探讨;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3)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教学方法研究探讨;
(四)项目论证会;
(5)学生素质教育、学生管理与研究;
(6)各类专业技能和技术的新理论、新方法、新应用的培训和专业性、学术性、前瞻性、前沿性的学术讲座;
(七)学院及各部门组织的论文交流、成果展览与评比活动。
下列报告不属于学术报告:教学计划所包含的课程或培训、指导性质的系列报告;重复性学术报告(指同一主讲人、同一内容的学术报告);与学院教学、科研内容联系不紧密的学术报告。
第六条 学术报告人员
可聘请社会有关专家、知名学者、企业名师、有技术创新发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优秀毕业生、能工巧匠来我院做学术报告;我院凡具有中级(或研究生)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某一领域具有学术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或接受聘请,为师生做学术报告。
第七条 学术报告层次及组织单位
按照规模分为两类:一类是院级学术报告池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是指针对全校师生乃至校外相关人群的大型学术报告,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创业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主办,思政报告由党办、宣传部组织主办;另一类是系级学术报告,是指主要针对各系内部师生的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由各系独立组织主办。
第三章 学术活动原则
第八条 学术活动应紧密结合学院发展目标、教学科研计划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创新创业等,关注某一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研究成果(包括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发展和创新创业建设。
第九条 学术活动必须坚持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的原则。
建立学术报告内容及主讲人审核批准机制。主讲人对学术活动报告内容负全责,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审核。学院各级学术活动按照学院党办函〔2016〕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备案。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是学院学术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学院实行院、系(职能部门)两级负责制。一般学术活动由系、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接受宣传部、教务处指导;重大学术活动由组织部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部门配合做好。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1、组织部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工作,落实学术活动海报、标语,发函至学院各部门,通知报告人、报告题目、报告时间、地点,附报告人简介;负责报告期间嘉宾的接待、引导和服务工作。
(二)各院系拟举办学术活动,应将学术活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学院根据学术活动情况决定是否邀请报告专家。学术报告经批准后,须于学术报告会前3天张贴海报,并通过学院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发布信息。
第五章 学术活动宣传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保密与公开
(一)学术活动应当树立保密意识。
研究成果不能随意对外公开,教师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专利(产权属于学院)必须经过学院领导审核后才能对外公开。
(二)宣传部负责组织重大学术活动的宣传报道;院级其他学术报告由组织部负责。院系学术报告的宣传工作由院系负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需做好会议记录、活动照片拍摄、学术活动资料整理等工作。学术报告结束后,主办方应在一周内完成总结工作,并将学术报告总结及相关资料(如书面材料、专家信息表、课件、照片、音视频等)交教务处统一保管。
第六章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开展各项学术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向企事业单位筹集活动经费,经费由筹资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支持高水平学术活动的开展,在年初制定各项目预算时,必须将能够促进项目建设的学术活动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活动经费资助范围
1.学院主办的省级以上重要学术会议;
(2)学院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举办学术研讨会;
(3)院系与专业发展、课程发展、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有关的学术活动。
(四)邀请教师参加的校外学术会议、学术培训、学术研讨会等。
(五)根据赤智学院〔2017〕128号文件规定和提升计划中专业建设项目需要,经确认在学院领取工资的兼职“三高”人才、校外知名专家、企业兼职教师、客座教授,不再领取学术活动报酬。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活动经费计算办法
1.校外人员学术报告及讲座费用标准
专业技术职务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院士、国家著名专家
报告收费标准
(元/课时)
300
500
1000
1500
注:讲课费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每半天最多为4课时。如同时上多堂课,则不重复计算讲课费。特殊人员报到费视具体情况报学院领导研究批准。
(2)教学专家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餐费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报告费缴纳
外聘专家的学术报告费用由承办方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报销,并存入报告人帐户。
第十九条 学院派代表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申请表》,经院系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报教务处。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所需会议费及差旅费从学院有关经费中支付;使用项目经费参加学术活动的,亦同。
第七章 学术活动考核及成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术活动考核
(1)组织本单位开展学术研讨会、论文交流、成果展览与评选等科技活动;每年年初提交学术研讨会、论文交流、成果展览与评选、学术报告等科技活动计划;每学年末提交上述活动的总结报告。
(二)组织院系学术报告(专家讲座、校友讲座、企业专家讲座、创业讲座等)或受邀在院系外讲学≥4次/年;每学期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主持、参加学术会议统计表、受邀讲学或受邀在院系外讲学的专家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副教授(高级)教师每年应主讲厅级以上学术(技术)讲座1次,并以此作为个人年度目标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术活动成果的应用
院系、职能部门学术活动考核结果纳入院系、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宣传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关于印发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