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招生程序网校头条,完善招生规章制度,依法治校,保证我校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园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政策、法规,负责解决招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的有关要求,开展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规章制度;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
7.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督导办公室,负责督导招生工作和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开展,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结构和就业率等,克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第九条 生源计划的制定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平等招生协议执行情况、上级统筹平衡、报考我校生源情况为依据。生源计划经主管学院领导批准,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招生生源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全过程采取远程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高考成绩作为录取主要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转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20%转档(各省市根据要求而定)。
第十三条 根据报名人数,学校优先考虑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黑河学院地址,若第一志愿招生计划未满,则按第二志愿、第三志愿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在候选人偏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得分高的候选人,并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含数学成绩)和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黑河学院地址,按照考生所报专业、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制。
第十七条 对获得加分、减分的考生,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和专业实际要求,按照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若总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或相近专业成绩较高者录取。
第十九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文件精神,我校对考生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有相应的奖学金和膳食补贴。
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学校将为他们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广泛争取社会救助,充分利用学校自筹贫困生资助和国家贫困生资助以及助学贷款等,解决学生学习、生活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