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学校全称、办学地址(须标明分校、校区等)、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高校还是成人高校、公办民办还是独立学院、高职院校还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式、预留计划数额及其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和培养所用外语、身体健康要求、已录取考生录取规则(如加分使用、同等分数线考生的处理、已录取考生专业安排方式、专业调整录取方式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手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等信息、联系电话、网站等事项。
考生一般需要特别关注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预留计划数量及使用原则、通过录取程序的考生录取规则等信息。
长安大学2024年招生简章已公布,本网为您收集了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安大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级别和类型: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国家“双一流”大学,教育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证书颁发: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长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者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长安大学本科招生范围包括普通高考考生(含艺术类、体育类考生)、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西藏和新疆高中班、民族预科班以及面向港澳台及海外华侨招生。
长安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素质2024年长安大学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五条 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学院联合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在双方学校招生,采用“4+0”(即在长安大学学习四年)双学位培养模式。学院开设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三个本科专业。学生修完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可获得长安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都柏林大学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长安大学与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联合举办的人工智能专业是教育部认可的中外合作本科教育项目。新生在两校招生,采用“3+1”双学位培养模式。前三年在长安大学学习,第四年在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学习。学生修完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可获得长安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法国高等信息工程师学院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长安大学招生领导小组2024年长安大学录取分数线,为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集体审议和决定。
第八条 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工作也应当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长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生办公室督导”的原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下,分省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努力推进不同区域、城乡之间平等入学,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总招生计划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合格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主要分配给有国家政策要求、生源质量优良的省(区、市)。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省(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成绩单进行审核。对于按志愿顺序分批报名的考生,学校审核比例原则上在120%以内;对于按志愿平行分批报名的考生,学校审核比例原则上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高考成绩予以认定。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不得用于未安排省内、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对经我校认定并在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生,其优惠政策以相应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第一志愿不足的批次,学校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仍不足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可进行志愿招收;平行志愿招收的批次,可对未完成的计划进行志愿招收,如已招收的志愿仍不足,剩余计划将向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转入,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报名成绩和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学生,专业间不设分数差(内蒙古自治区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1:1范围外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对专业不能满足的考生,如同意调整专业,将根据报名成绩结合体检结果等因素进行调整录取,直至招生名额满员;如不同意调整专业,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已被录取的考生,在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数学、汉语、外语的顺序,相关科目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提供考生综合素质档案的省份在专业调整录取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测评信息。
第十七条 在已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我校只录取选修科目与专业必修科目一致的考生。
第十八条 我校普通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补充规定执行。考生请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认真填写报考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专科、艺术类、港澳台侨招生专业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发布招生简章。不再组织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专业考试。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其有关规定执行)普通专业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学校根据高考成绩直接择优录取。体育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分数线录取,分数相同时,依据体育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和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应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备案规定执行,学校对口试内容不再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公共外语班、工科实验班、国际工科班、艺术班、民族预科班只提供英语授课,外语测试语言非英语的考生应谨慎填写专业申请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普通招生。按专业类别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专业分工办法分专业。普通招生计划每年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学校如对普通招生和专业分工进行改革调整,则按入学后相关分工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学校奖助学、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资助与教育体系,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和成长发展的双重精准需求。
激励机制包括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保障机制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社会捐赠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冬季防寒补助等;成长发展机制包括家庭相对贫困学生技能提升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营等。学校资助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当年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