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24年兰州城市学院招生简章整理,主要包括学校类型、办学层次、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学金、学校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兰州城市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兰州城市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及地理位置
第五条 学校名称为兰州城市学院(简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六条 学校标识码:
第七条 学校类型和性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层次:本科,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十条 办学地点: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即:主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解放路11号);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城关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官方网站:。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兰州城市学院于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在1942年路易·阿尔都塞创办的培烈石油学校、1958年成立的兰州师范学院和甘肃省立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优化整合重组成立,是西北地区唯一一所以服务城市发展为目标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2010年获批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4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7年被列为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主校区、培黎校区、城关校区三个校区,占地面积43.3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3.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0.87亿元。有16个二级教学单位,全日制本科生16000余人。学校坚持城市化、应用型、地方化办学定位,面向西部城市发展,带动区域产业经济,服务地方基础教育;以“卓越工程师”和“卓越教师”的要求为目标,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工匠精神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城市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打好基础,党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荣获“甘肃省先进基层党组织”2个、省级规范化先进党支部1个,培育创建新时代甘肃高校党建“标杆院系”1个、“模范党支部”5个、优秀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3名,创建新时代甘肃省首批大中小学“双优”党支部书记工作室1个。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2024年兰州城市学院分数线,紧紧围绕培养人才根本任务,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五位一体”“立体育人”的人才培养体系。现有本科专业51个,涵盖工程、教育等9个学科门类,形成服务城市、教师教育、工程技术三大专业集群。拥有国家级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首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本科专业课程教学试点项目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门,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6个,省级一流本科课程41门,省级特色专业8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1137人,其中教授115人、副教授352人,博士213人,硕士646人,兼职博士(硕士)生导师80人,联合培养博士生31人,硕士生423人。有国家“百千万人才”2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1人、全国优秀教师4人;教育部教委委员1人、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 甘肃省领军人才10人,“飞天学者”特聘教授1人,“飞天学者”青年学者3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园丁奖”获得者6人,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3人,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2人,陇原青年人才2人,省级教学名师11人,省级创新创业教学名师5人。
学校根植陇原,科研实力雄厚。学校现有甘肃省城市发展研究院、甘肃省文化翻译中心、路易与艾黎研究中心、兰州智慧城市研究院等36个研究院(所),省级工程研究中心2个,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3个,甘肃省科普教育基地1个,兰州市科普基地2个,省级高校新型智库1个。近五年,学校承担国家级高水平科研项目39项,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3项、国家社科基金17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9项,发表高水平论文470余篇。 先后荣获中宣部地方优秀外宣印制类一等奖、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奖”先进个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甘肃省专利奖等多项奖励。
合作交流、共赢荣校大学坚持开放合作办学理念,积极推进校企校地合作和国际交流合作,先后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237个;与新西兰ARA坎特伯雷理工学院、美国佐治亚州西南国立大学、俄罗斯奔萨国立大学、法国EMBA高等商学院、白俄罗斯格罗德诺扬卡库帕拉国立大学、塞浦路斯欧洲大学等10余所国外高校建立了国际教育合作关系,加入了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国际合作联盟;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数十所境外国内高校建立了联合培养合作关系。 2015年学校加入“一带一路”高校联盟,与省内7所高校建立教师教育联盟,与全国12所石油高校建立行业战略联盟,与安宁5所高校建立战略联盟。2017年被教育部列为华东师范大学对口支援学校。2020年与天津城建大学、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2022年与甘肃农业大学建立战略合作关系。2023年加入粤港澳大湾区产教联盟、黄河流域高校联盟、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学校歌声不息,文化滋养学校,坚持文化育人,实施新时代文化强校工程。 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甘肃省首届“文明校园”、甘肃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甘肃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甘肃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甘肃省第三批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甘肃省红色基因传承示范学校、甘肃省首批新时代语言文字示范学校、平安甘肃建设优秀单位、甘肃省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甘肃省全民读书先进单位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当前,学校全体师生以建设具有鲜明城市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秉承路易·艾黎先生倡导的“动手动脑、创造性分析”的校训,坚持城市化、应用化、地方化的办学定位,树立拓展“城市”、提升“教育”、强化“工程”的办学思路,面向西部城市发展,助力区域产业经济,服务地方基础教育,以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为主线,把握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城市规划建设咨询智库、工程技术研发应用中心、地方文化传承创新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研究解决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学校本部。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宣传工作。对任何以兰州城市学院名义进行违法招生宣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新生录取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督导”的原则实施。学校预留不超过总招生计划1%的名额,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不平衡和同级考生录取。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人员情况调整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实际,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区域经济发展和往年录取分数线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生源计划)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确定备案比例。采用平行选择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比例控制在该省招生计划的100%。其他省份备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对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地。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专业按考生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关怀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设专业差,按照“分数优先、随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分配。分数相同排序规则为: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关怀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关怀加分),成绩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关怀加分)仍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总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成绩、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第二志愿科目第二高分从高到低排序; 若仍相同,则比较考生志愿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若志愿排序相同,则全部录取。当学校普通专业考生成绩不能满足考生申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同意调整专业,学校将按照考生备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将考生调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以专业组为备案单元招生的省份,须在同一组内进行专业调整);如考生不同意调整专业,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实行非平行选择省份或批次的,学校优先录取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学校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招生源不足时,学校招生计划调整,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达到专业规定的选修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测评报告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承认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同等成绩考生的排序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备案加分、减分的政策规定,加分部分用于备案和专业分配。
第二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特殊要求
(1)学校招收体育类、艺术类各专业的普通招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公布招生计划。
(2)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考生所在省统一(联考)艺术或体育类考试成绩录取。
(三)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份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份平行志愿填报规则进行录取(如考生填报分数相同,则先按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关怀加分)进行比较,再按通用分数排序规则进行比较,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填报)。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份或批次,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达到该省艺术体育类本科批次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意愿和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排序),直至报满名额。 对于采用非平行自愿备案的省份或批次,每批次或每批次,音乐、舞蹈表演、艺术设计、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级合格线,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专业成绩并列的,按学业成绩排序录取。广播电视编辑导演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级合格线,按学业成绩排序录取;学业成绩并列的,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广播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级合格线,按学业成绩排序录取,学业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后,按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学业成绩×50%。
(四)2024年音乐表演专业(器乐演奏方向)只招收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琵琶、中阮、古筝演奏考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专业考生,法语专业只招收法语、英语专业考生;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全部以英语授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不受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继续落实国家专项、地方专项、民族专项等甘肃省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考入小学普通教师项目的学生2024年兰州城市学院分数线,入学前须与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拒绝签订协议的学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甘肃省内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具体政策按照省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职高专升本本科生入学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逾期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入学资格审查、体育、艺术专业课程成绩复核。经复核不符合入学要求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为尊重学生专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特长,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在校期间有机会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艺术体育类、中职教育类、专升本类、专升本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一)普通本科专业学费(赣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专业3800元/生/学年、理科专业4000元/生/学年、外语专业4300元/生/学年、工科专业44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6500元/生/学年。
(二)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费(赣发改费[2016]645号):9000元/生·学年。
(3)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器人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智能制造工程6个专业学费(赣发改价格[2021]16号)均为每生·学年8500元。
(四)预科生学费(赣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人民币。
(五)普通本专科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情况确定(赣发改收费[2016]1133号):
主校区:六人间每生每学年900元;
培寮校区:女生八人间800元/人·学年;男生六人间900元/人·学年;
城关校区:女生8人间800元/生·年;男生6人间9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困难援助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及各类特殊困难学生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可向所在地县级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或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2)情况特殊、未申请学分助学贷款的新生,可在入学注册时向学校申请开通“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为其提供“爱心大礼包”(包括床上用品、军训服、热水瓶、洗脸盆等生活用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可评定特困补助,减免学费、住宿费等。
(四)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生个人奖励以及社会各项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接受全面审核,对专业水平、体格检查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原公布的招生制度、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