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京工程学院招生简章
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简章(2024年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招生法规以及学校面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文科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识别代码:江苏省招生代码为1114,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代码为准。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桑比亚大学采取“3+1”培养方式,联合举办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电子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芬兰奥卢大学采取“4+0”培养方式,联合举办奥卢学院,招生范围为软件工程、环境工程、土木工程专业。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虹井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属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具有本科生培养资质和相应学位授予权,是一所起源于机械、电力、能源动力、核工业等行业,以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大学。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2024年南京工程学院分数线,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颁发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和《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并符合双方学位授予条件的,将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和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由国外合作大学颁发相应学历证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领导小组。
第七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织招生工作小组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工作。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任命。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内部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的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2024年南京工程学院分数线,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考考生数量、区域协调发展、招生就业等情况,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本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顺序志愿录取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录取批次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来自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符合我校选修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输配电工程方向因现场施工,适合男生报考,其他专业性别比例不做限制;我校电气专业主要面向高压强电行业就业,不适合色弱、色盲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参加各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艺术类专业考生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统一艺术类专业考试。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督导的招生工作体制,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学生。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分政策,最高加分金额为20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理工科、文科、艺术科招生。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招生。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转学比例,学生人数不足的,学校将参与平行院校(含听课院校)志愿征集。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美术专业考生须达到省高考控制分数线和省专业统考分数线。原籍省(区、市)对备案分数计算有明确规定的,按备案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无明确规定的,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政策加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录取以报名成绩为依据,按照“分数优先、按照考生意愿”的原则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意愿明确”的录取规则),专业意愿不做差别对待,转专业考生优先录取。
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按“专业(类别)”备案的,按照各专业(类别)实际报考人数录取;按“高校专业群”备案的,同一专业群内实行“分数优先、随志愿”录取规则,不同专业志愿不做差别对待,考生专业调整范围限于所报考的“高校专业群”。
录取时对相同分数考生的比较规则如下:
1.如考生的备考分数已包含排名分数,则直接按备考分数录取。
2.来自“3+1+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普通考生,成绩相同,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同的成绩排序规则从高到低录取;仍相同,则考虑其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相同没有排序规则的,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总分、语文或数学最高分、一门外语、第一志愿科目成绩、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从高到低排序;仍相同,则考虑其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全国“3+3”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普通考生报名分数相同时,按我校专业选修科目要求,只要包含“物理”或“化学”,则按语数成绩总和、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专业选修科目要求的考生,按语数成绩总和、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上述成绩完全相同的考生,一律录取该专业。
3.来自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考生,若成绩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若成绩仍相同,则文科考生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科考生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以上成绩完全相同的考生,均按该专业录取。
4、对分数相同的艺术类考生,依次比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成绩、外语成绩;如仍相同,则比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测评,以上比较成绩完全相同的考生,均被该专业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考外语专业只接受英语水平较高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适合英语水平较高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水平。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开设英语、日语、德语等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向被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学分制收取学费。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苏价格费用[2017]135号)。学费按学年制收费标准在第一学年预交(币种:人民币):
文科专业5200元,
理科专业:5500元;
工程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嵌入式实训专业:7800元,
中英合作专业:26400元人民币(海外学费由合作大学按当年标准收取)。
奥卢大学合作专业学费为5.1万元人民币。
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学分收费方式进行结算及预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苏价费[2002]369号)执行,根据宿舍设施情况,每学年为1000元或者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义务兵资助、残疾学生免学费、孤儿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项目,形成奖、贷、助、勤、补、免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邮寄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虹井大道1号
邮政编码:
招生咨询电话:
招生传真:
电子邮件:
招生督导电话: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向社会公开,如对各类媒体摘编、刊登的本章程内容产生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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