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
2024 年招生指南
一般的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招生法规,结合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艺术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江苏省唯一的综合性艺术院校,是我国最早延续至今的独立设置的高等艺术院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和江苏省高水平大学高峰计划建设高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31。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学校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
第四条 授予学历学位学校名称为:南京艺术学院。
我校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南京艺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关于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位,毕业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条件,择优录取。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协商决策的原则。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身多层次监督机制,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兼顾各省高考数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省内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省内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和不分省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招生源不平衡问题,经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实施。
录取原则及申请条件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转档比例,顺序志愿分批次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平行志愿分批次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平行志愿分批次转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体检及特殊专业要求),对录取的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批次专业,考生须按照《南京艺术学院2024年艺术类批次本科招生简章》和《南京艺术学院2024年艺术类批次本科专业及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分专业对照表》的要求,参加对应专业的省级统考和我校学校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督导招生工作的招生制度,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美全面发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资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整专业选择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执行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和备案原则,以录取考生的第一专业偏好为依据确定专业类别,按照专业类别和专业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艺术类专业(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成绩)
绘画、国画、雕塑、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产品设计、艺术与技术、戏剧与影视艺术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含中外合作办学)、工艺美术(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4+0项目)、书法、音乐学、音乐学(音乐传播)、音乐学(乐器修复)、录音艺术、表演、戏剧影视导演、舞蹈教育,考生高考成绩及子学科对应省统考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本科统考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按各省(区、市)确定录取比例。 如综合成绩相同,且所申请专业招生计划不足,则按原籍省份同一排名规则录取。
艺术类专业(专业成绩以学校考试成绩为准)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乐及打击乐器演奏、钢琴及键盘乐器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教育、流行音乐、音乐剧、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舞蹈专业对应子学科省统考、校考专业成绩均合格,且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上述条件录取后,各专业(含招生方向,不含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尚有剩余招生计划的,采取特殊录取方式,方式如下:
1.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乐及打击乐器演奏、钢琴及键盘乐器演奏)、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音乐教育、流行音乐、舞蹈编排、舞蹈表演、舞蹈专业成绩优异者,报考某一类别者,如其所报考方向招生名额未满,将依第一类、第二类特别资格考生顺序录取。
第一类例外:各招生方向成绩优异、有特殊才能的考生(中学时期国内外顶级赛事获奖者,附获奖名称,获奖时间在学校招生报名结束前),文化课录取分数线可破格录取学生家乡202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艺术类专业对应学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90%以上(四舍五入取整),学校将根据考生在学校考试中的专业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一)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乐及打击乐器演奏、钢琴及键盘乐器演奏)、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音乐教育、流行音乐专业特等奖如下:
国内顶级赛事:中国金钟奖。
国际顶级赛事: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比赛、肖邦国际钢琴比赛、范·克莱本国际钢琴比赛、维尼亚夫斯基国际小提琴比赛、意大利帕格尼尼国际小提琴比赛、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国际小提琴比赛、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国际音乐比赛、布拉格之春国际音乐比赛、日内瓦国际音乐比赛、慕尼黑阿德音乐比赛、利兹国际钢琴比赛、卡迪夫国际声乐比赛。 (2)舞蹈编排、舞蹈表演、舞蹈学制一类专项奖如下:
第二类例外:各招生方向学校招生考试成绩合格,且学业成绩不低于2024年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破格录取。
2.音乐剧专业,如考生所报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学校入学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4年普通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8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考生,可按学校考试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破格录取名单将在符合招生方向条件的考生范围内通过我校招生报名系统公示,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作弊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补录。
4.对校招分数线垫底的考生,以考生所在省(区、市)普通专业本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除以考生文化课成绩,按比例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每门科目折算为满分150分)。
(五)其他
1、学校面向新疆伊犁州招收绘画专业、服装服饰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专业采用新疆美术设计统考成绩,录取办法同上述(二)艺术类批次录取专业(专业成绩以省统考成绩为准)。
我校面向新疆“单招”考生招收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合作计划考生,对文化成绩达到新疆普通类第二批文科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与上述(一)普通招生专业相同。具体招生计划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2.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面向江苏省招生,录取后前三年在南京艺术学院学习,第四年须在英国普利茅斯大学学习。
3、我校与苏州工艺美术学院“高职与普通本科联合培养(四年制)”4+0项目面向江苏省招生,学生在苏州工艺美术学院学习并毕业,后获南京艺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4、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2024年南京艺术学院录取分数线,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数不得用于未安排省内、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相关专业须达到该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按规定执行。
5.考生填写南京艺术学院入学考试成绩专业申请表时,必须按照所参加的入学考试成绩合格的专业填写申请表,如因填写错误导致考生被拒,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6、如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要求,我校将遵照执行。
7、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报考我校的学生须按照所在省份的有关要求按时填写高考报名表。
(2)各省招生机关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各省招生机关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参加文化考试时可以选修任何外语,但入学后我校只安排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进行教学,公共外语课程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应谨慎。
其他
第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向被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关于南京艺术学院2000年学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0]1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立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0]171号),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币种:人民币)收取学费。
各专业学费如下:
注: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英国学习期间学费按英国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600—1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2024年南京艺术学院录取分数线,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作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特困学生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详情可查阅我校学生工作处网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南京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招生咨询电话:
招生传真:
招生督导电话:
学校招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