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陆0786行初15号
裁判日期:2022.01.29
案由:刑事/贪污受贿/受贿犯罪
被告人孙兆国,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教育学硕士学位,原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家住潍坊市奎文区。 2021年10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捕。目前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邑二部起诉书号指控被告人孙兆国犯受贿罪,并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指定本院有管辖权。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本案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红梅、于凤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兆国及其辩护人王景涛出庭支持公诉。刘洋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副科级干部、副主任、实习就业处处长、招生处处长的职务便利2024年文亮专升本,就业部门利用潍坊护理职业学院主管的便利。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春季高考考前培训机构、专升本考前培训机构审核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9.4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孙兆国退还了全部贿赂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副科级干部、实习就业处副处长的职务,利用负责学生工作的机会,实习和就业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财物11次。石家庄汇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收受贿赂共计25.35万元,并在实习生住宿管理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实习就业处副处长的职务,利用负责学生实习就业管理的机会,非法接受潍坊尔达两次。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张某共受贿4.5万元,并在实习生住宿管理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副处长、处长、处长的职务,负责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工作。后六次非法收受时任潍坊市立医院医学教育处处长、潍坊千里医院(原潍坊市立医院)副院长刘二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66,180元,并从其处获取实习待遇。安排实习生等福利。
4、2017年上半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实习就业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担任春季高考考前培训机构及专升本考前培训负责人。他利用培训机构审查等工作,3次非法收受潍坊水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贿赂共计13万元,并在其考前培训中为其谋取利益。春季高考、专升本科考前培训等
5、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实习就业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利用被负责高考前培训机构审核工作,进行了3次非法收受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济南文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及其员工王某2,向其索取副学士学位考前培训等方面的好处。
六、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实习就业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职务,利用负责的机会用于专升本考试前培训机构的审核。此次,他非法收受山东智博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负责人薛某、王某10万元贿赂,并在大专至本科预考培训中向其谋取利益。 。
七、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职务,利用负责专科至本科前培训机构审核的机会考试非法录取暨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学院营销总监刘某1。行贿4万元,为他谋取副学士学位考前培训的好处。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办案指示、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人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等待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兆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兆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孙兆国对事实、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供述书上签字。庭审期间,他也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副科级干部、实习就业处副处长、处长、实习就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招生和就业部门。负责学生实习就业管理、春季高考考前培训机构和专升本考前培训机构审核等工作,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孙兆国退还了全部贿赂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副科级干部、实习就业处副处长的职务,利用负责学生工作的机会,实习和就业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财物11次。石家庄汇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某收受贿赂共计25.35万元,并在实习生住宿管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实习就业处副处长的职务,利用负责学生实习就业管理的机会,非法接受潍坊尔达两次。该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张某共收受贿赂4.5万元,并在实习生住宿管理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3、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副处长、处长、处长的职务,负责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工作。后六次非法收受时任潍坊市立医院医学教育处处长、潍坊千里医院(原潍坊市立医院)副院长刘二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66,180元,并从其处获取实习待遇。安排实习生等福利。
4、2017年上半年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实习就业部部长、招生就业部部长的职务便利2024年文亮专升本,利用职务便利担任春季高考考前培训机构及专升本考前培训负责人。他利用培训机构审查等工作,3次非法收受潍坊水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贿赂共计13万元,并在其考前培训中为其谋取利益。春季高考、专升本科考前培训等
5、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实习就业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利用被负责高考前培训机构审核工作,进行了3次非法收受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贿赂共计6万元人民币。济南文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员工付某、王某2人,在大学本科升学考前培训等方面为他们谋取福利。
六、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实习就业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职务,利用负责的机会用于专升本考试前培训机构的审核。此次,他非法收受山东智博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负责人薛某、王某10万元贿赂,并在大专至本科的考前培训中向其谋取利益。 。
七、2021年9月,被告人孙兆国利用担任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的职务,利用负责专科至本科前培训机构审核的机会考试非法录取暨南师范大学教育培训学院营销总监刘某1。行贿4万元,为他谋取副学士学位考前培训的好处。
上述事实包括经法庭质证的书证户籍信息查询结果、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证件、干部简历、聘用合同、个人科目。证明材料、潍坊护理职业学院下发的《关于2008年以来孙兆国职责分工的说明》、《招生就业部历史及人事》《人员情况》《学院历史沿革说明》 、《关于调整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机构设置的通知》、《潍坊护理职业学院2020年教职工竞争性招聘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设立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的批复》、《新修订的部门职责》、《情况说明》、《关于攻读学士学位《免费》《入学须知》、课程安排、《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辅导机构》 《公示管理规定》、流程图、收号清单、校园通知卡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登记证明、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扣除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卡存款收据、案件办理说明、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手机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我的账户》、潍坊护理签署的《协议书》职业学院、潍坊市立医院等;被告人孙兆国的供述及辩护;证人杨、宋、张、岳、刘1人,薛、王1人,何、刘2人,潘、韩、付、王2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兆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孙兆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兆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依法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照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兆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拘留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判决生效之日,即2021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款)。
二、扣押机关将被告人孙兆国记入的违法所得元退缴国库。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贤举
人民陪审员:李发贵
人民陪审员:魏晓泽
2022 年 1 月 29 日
业务员: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