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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网校头条 > 会计职称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02-10 16:40:46

2022年12月13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通知中表示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202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准则解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信披规则如下: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1、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

(1)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3)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

上述单项交易包括:

(1)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2)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上述所列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2、会计处理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3、新旧衔接规定

(1)对于在首次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上述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2)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2号准则 会计分路_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2014年5月最新版)_202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3)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4、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 他山提示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之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故企业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1、适用范围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2、会计处理(1)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2)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具体原则如下:

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股利所得税影响

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计入当期损益

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

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3、新旧衔接(1)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解释第16号》施行日之间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2)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3)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4、执行日期2022年12月13日(《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开始。

- 他山提示 -

本解释是为了将所得税的影响与产生所得税的事项的会计处理相匹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一)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2014年5月最新版)_2号准则 会计分路_202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发行上述相关金融工具的,应当建立更为细致的信息溯源机制。追溯其用于股利分配的权益类项目来源,判断是属于以前期间的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还是以前期间确认在所得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1、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准则。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变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包括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

2、会计处理(1)在修改日,应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2)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3)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3、新旧衔接(1)对于2022年1月1日至《解释第16号》施行日新增的上述交易,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2)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的上述交易,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3)在附注中披露该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以及当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4、执行日期2022年12月13日(《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开始。

四、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各板块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信息披露的要求如下:

板块

规则

内容

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6.2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202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202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_2号准则 会计分路_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2014年5月最新版)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7.6.3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四)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沪主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6.2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7.6.3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9.3.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7.1.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7.1.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企业需要根据《解释第16号》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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