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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3-02-19 09:54:34

关于2023年度全省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3会计资格考试评价网,2023年度全省财会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财会资格)考试选用无纸化形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报考

(一)报名出席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下述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财会机制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背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财会工作,具备相应的财会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出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有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大学结业(含中学、中专、职高和中专)及以上文凭。

(三)报名出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有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1.具备学院本科文凭,从事财会工作满5年。

2.具备高中大专文凭或学士学位,从事财会工作满4年。

3.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财会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财会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

(四)报名出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下述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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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学院本科文凭,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或学院硕士文凭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告“一、考试报考”(二)中所述大专文凭,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高校文凭。本通告所述其他文凭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文凭或学位。

(六)本通告所述有关财会工作期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运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即将从事财会工作,相应时间不记入财会工作期限;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工作期限为取得规定文凭前后从事财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考;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考。

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澳门和香港市民,按照就近便于原则在香港报考。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考。

所有报考出席考试人员,均在其报考所在地出席考试。

(八)审核报名人员报考条件时,报考人员应递交文凭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市民应递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课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课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课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课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财会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复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出席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省财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度财会资格考试大纲将另行发布。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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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课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课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课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办,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课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课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课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3.初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课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

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议程

1.2022年12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俗称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高级、高级资格考试课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形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分别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财会财务评价中心。

2.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全国财会资格评价网”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考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考开始时间。考试报考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至,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至。

3.2023年4月12日前,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发布本地区高级、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复印起止时间。

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5月13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5.2023年5月24日前,召开全省评卷大会,部署初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3年5月26日前,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地区高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在检测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法处理后,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申报上报数据,并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状况表及上报数据清单。

7.2023年6月7日前,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申报评卷数据,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上报数据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8.2023年6月16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财会资格评价网”上发布。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发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9.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品质抽检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财会资格评价网”公布。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发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10.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发布后1个月内,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初审、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申报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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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4月20日前,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发布本地区2023年度高级资格考试课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形式等考试相关事项2023会计资格考试评价网,并分别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财会财务评价中心。

2.2023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全国财会资格评价网”中级资格考试报考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考开始时间。考试报考统一在7月10日12:00截至,缴费统一在7月10日18:00截至。

3.2023年8月15日前,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发布本地区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复印起止时间。

4.2023年9月9日至11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

5.2023年9月20日前,召开全省评卷大会,部署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3年10月12日前,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申报评卷数据,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上报数据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留意清查雷同试题,特别是对“同对同错率”较高的试题,应组织学者进行辨识、判定,确属雷同试题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7.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品质抽检后,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财会资格评价网”公布。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发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8.考试成绩发布后1个月内,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初审、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申报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考工作,严格依照全省统一的考试报考条件初审报名人员考试资格,认真负责地做好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

(二)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阅卷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轮训等各项考前打算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测试等工作,并做好防控和惩处作弊活动的各项打算工作。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升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腻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议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告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新冠肝炎灾情防治工作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灾情防范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状况,制定灾情防范举措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其间灾情防治工作。出现突发灾情紧急状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县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灾情防治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备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要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五)因灾情防治成因不能出席高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早已取得的高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六)2023年11月30日前,各县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财会财务评价中心分别申报2023年度考试工作小结。

全国财会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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