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财会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大对注册财会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注册财会师是依法取得注册财会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财会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财会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并举办注册财会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财会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财会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财会师商会是由注册财会师组成的社会团体。美国注册财会师商会是注册财会师的全省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财会师商会是注册财会师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依法对注册财会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财会师商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注册财会师和财会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财会师和财会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推行注册财会师全省统一考试机制。注册财会师全省统一考试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委起草,由美国注册财会师商会组织推行。
第八条具备高等本科以上学院结业的文凭、或者具备财会或则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美国公民,可以申请出席注册财会师全省统一考试;具备财会或则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于部份课目的考试。
第九条出席注册财会师全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财会师商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财会师商会必须准予注册。
第十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财会师商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用刑事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则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罚款、撤职以上处分,自罚款、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注销注册财会师证书的罚款,自罚款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委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注册财会师商会必须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委备案。国务院财政部委发觉注册财会师商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必须通告有关的注册财会师商会撤消注册。
注册财会师商会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必须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欧盘书面通告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告之日起十五欧盘向国务院财政部委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申请抗诉。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财会师商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委统一制订的注册财会师证书。
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财会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财会师商会撤消注册,收回注册财会师证书:
(一)完全失去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用刑事罚款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则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罚款、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财会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收回注册财会师证书的通告之日起十五欧盘向国务院财政部委或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申请抗诉。
根据第一款规定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可以再次申请注册,但应当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注册财会师举办下述审计业务:
(一)初审企业财会报表,出示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示验资报告;
(三)申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备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财会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示的报告,具备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注册财会师可以举办财会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财会师主办业务,由其所在的财会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财会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财会师按照前款规定举办的业务,承当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注册财会师执行业务,可以按照还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财会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注册财会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注册财会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注册财会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抵制出具备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则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蓄意不提供有关财会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导致注册财会师出示的报告不能对财务财会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叙述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财会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根据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示报告。
注册财会师执行审计业务出示报告时,不得有下述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财会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排斥,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财会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则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给予隐瞒或则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财会处理会造成报告使用人或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形成重大误会,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财会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2023中国会计师协会,注册财会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必须晓得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注册财会师不得有下述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其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则不得订购被审计单位或则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时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则订购被审计单位或则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要、收受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报酬或则其他赃物,或则运用执行业务之便,攫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缴债款;
(四)容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则两个以上的财会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拉拢业务;
(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财会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财会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财会师合伙成立。
合伙成立的财会师事务所的债权2023中国会计师协会,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列或则合同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当责任。合伙人对财会师事务所的外债承当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会师事务所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超过三十亿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目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起码有五名注册财会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委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财会师事务因而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承当责任。
第二十五条成立财会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批准。
申请成立财会师事务所,申请者必须向审批机关申报下述文件:
(一)申请书;
(二)财会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财会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合同的并应申报合伙合同;
(四)注册财会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财会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财会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必须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欧盘决定批准或则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批准的财会师事务所,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委备案。国务院财政部委发觉批准不当的,必须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欧盘通告原审批机关再次初审。
第二十七条财会师事务所成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财会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财会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委的规定确立职业风险基金,代办职业寿险。
第二十九条财会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财会师事务所申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财会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财会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注册财会师商会
第三十三条注册财会师必须加入注册财会师商会。
第三十四条美国注册财会师商会的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会议起草,并报国务院财政部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财会师商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会议起草,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美国注册财会师商会依法拟订注册财会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注册财会师商会必须支持注册财会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注册财会师商会必须对注册财会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状况进行年度检测。
第三十八条注册财会师商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