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简介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法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中文译为: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台了《执业药师资格机制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了《执业草药师资格机制暂行规定》,自此我国开始推行执业药师资格机制。1999年4月药士资格考试,人事部、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机制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方法进行了修订,明晰执业药师、中药师亦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乳品药械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乳品药械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我省的考务工作详细由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推行。
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10月上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成立考点。
考试课目设置
考试分为法学和草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课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草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草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法学、中药学)。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位课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出席全部课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懂法懂法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出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文凭,从事法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法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文凭,从事法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法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学院硕士文凭,从事法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法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法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草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草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课目。
(一)草药学徒、药学或草药学专业本科结业,连续从事法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法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凭,连续从事法学或草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依据《关于同意台湾、澳门市民出席大陆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告》(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台湾、澳民村民均可根据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考出席考试。
报考时间及技巧
报考时间为每年的3月末(以当地人事考试部委发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申领报考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委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乳品药械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械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分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药士资格考试,有效届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出席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申领再度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