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23〕14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课目设置
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课目
9月9日
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10日
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二、考试题型及答题形式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和课目,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题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须在答题卡全部页面规定位置填写考生信息。其余三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在答题卡上作答时,须规范涂写,以免影响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只容许携带纯色墨水笔、2B钢笔、橡皮、直尺、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估算器出席考试。
三、考试成绩管理及证书代办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推行滚动管理,出席4个课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课目,出席2个课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课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出席1个课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考,通过应试课目后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降低执业专业类别的根据。考试成绩查询网站为中国人事考试网()。
电子证书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证书查验”栏目查询、下载。纸质证书由新乡市人事考试和劳动能力鉴别中心及各市城区核查机构负责领取,成绩合格人员可登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服务大厅-证书代办栏目查看资格证书代办通知。
四、报考条件
(一)级别为考全科(四科)的报名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或取消部份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自2022年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期限要求调整如下:
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学院大专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级别为免二科的报名条件
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近日,取得建设部颁授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课目,只出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课目的考试:
1.受聘兼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学院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专业
报名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考取。
(四)报名条件相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中学专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及原专业对照表编制了新版专业对照表,详情请见网址:。自2022年起,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参照新版专业对照表内容选择容许报考专业。
(五)其他事项
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澳门和香港市民,可以申请出席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五、报名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2023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交费。
报考时间:2023年6月27日9∶00—7月7日16∶00;
交费时间:2023年7月11日9∶00—7月17日16∶00。
首次登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服务平台的应试人员,应在报考前完成用户注册,并上传近日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照片底色背景为蓝色的正面护照照(上传相片前应使用相片初审处理工具进行处理,通过后方可上传),报考相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资格证书等。往年已在报考服务平台注册过的应试人员不得更换相片。已注册的应试人员不需重新注册,但须建立相关信息。注册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试人员,为确切发送考试相关信息,须确认联系方法是否仍旧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请勿轻信虚假宣传。应试人员报考时,须如实补报信息,诚信参考,本人签订(递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请勿委托别人或机构补报本人报名信息、代替本人做出承诺。
(二)报考服务平台将对身分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手动核验,递交补充相关信息24小时后登陆报考服务平台查询核验结果,核验完成后方可报考。
自2023年报考起,如应试人员递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未能通过在线手动核验,应在报考前及时登陆中国高等教育中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考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现场核查,具体操作方法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三)报考期间,应试人员勿必仔细对照报名条件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报考服务平台将报名信息与报名条件进行比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点击报考确认按键,步入交费状态,交费成功即完成报考,逾期不交费,视为舍弃报考。应试人员应在工作地(是指德州市范围内的工作单位)、居住地(是指工作单位驻地在德州)所在核查机构报考,全市共安排16个核查机构(附件),资格核查均由报考时所选核查机构负责,因为个人缘由报错课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核查通过后,未能更改报考信息,由本人承当相应责任。
应试人员做出承诺后,可在未交费且报考截至前撤回承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形式或撤回承诺申请的应试人员,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经选择难以修改为采用告知承诺制形式,请谨慎选择。
六、资格核查
(一)核查时间
资格核查时间:2023年7月4日9:00-7月10日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核查程序
1.各核查机构须对所学专业与容许考取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的应试人员进行资格复核。
2.报名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须在报考期间上传证书等相关材料,根据规定时间到报考时所选核查机构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交费。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须要提供的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期限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4)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总监资质证书。
3.以下三种情况的应试人员须在报考服务平台中上传相关专业工作期限证明材料,根据规定时间到报考时所选核查机构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交费:
(1)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中存在不实承诺行为,或则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
(2)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形式代办相关报考事项的应试人员;
(3)撤回承诺申请的应试人员。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须要提供的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分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期限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仅报名级别为免二科的提供);
(5)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总监资质证书(仅报名级别为免二科的提供);
(6)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仅报名级别为增报专业的提供)。
4.以下四种情况的应试人员须在报考服务平台中上传本人有效身分护照原件电子版、学历(学位)证书在线验证/认证报告PDF版,根据规定时间到报考时所选核查机构接受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交费:
(1)2002年曾经取得专科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应试人员;
(2)2008年9月曾经取得学位的应试人员;
(3)身分或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应试人员;
(4)其他身分护照类型或境外学历学位等未能在线核查的应试人员。
上述应试人员现场核查须要提供的材料: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分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5.报名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应试人员须在报考期间上传证书等相关材料,由报考时所选核查机构进行网上人工核查,应试人员勿必于7月10日16:00前查询核查结果,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交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申请、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能通过在线核查的报名级别为“增报专业”的应试人员,仍须到报考时所选核查机构接受现场核查。
6.其他须要到现场核查的情形,各核查机构可要求应试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三)各核查机构要严格资格核查工作,借助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应试人员户口、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考材料(电子版)备查。资格核查工作贯串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新乡市监督举报电话:-。
(四)应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依照我市报考文件要求申领考取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考无效或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费用不予返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则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报考结束后,各核查机构应及时登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后台管理系统,使用“导出电子证明材料”功能下载本核查机构报考考生材料,妥善保管,存留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