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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董事会章程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2-06 07:42:3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为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形成社会参与、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丰富办学理念,增强办学活力,拓展办学空间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率,更好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简称“理事会”)成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则(试行)》、《福建航运运输职业学院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根据社会独立办学的需要,依法设立董事会。 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协商、协商、审议,支持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发展。 董事会与监督机构一起,是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面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平等互信、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福建船舶运输职业学院积极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建设福建船舶工业把交通职业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职业学校,更好地为国家和地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为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寿山路80号福建航运运输职业学院,邮政编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主管单位是福建航运职业学院。

董事会由以下代表组成:

(一)福建航运职业学院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

(二)福建航运职业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

(三)支持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办学和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

(四)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优秀校友、社会名人、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代表;

(五)福建航运职业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分为职务董事和个人董事。 职务董事由经批准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任命; 个人董事由经批准为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任命。

第七条 申请加入董事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并自愿遵守《福建航运职业学院董事会章程》;

(二)积极关心和支持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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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广泛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可以不时吸纳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董事会。 自愿申请加入董事会的新成员,经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初审或协商后,向董事会推荐。 经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就任董事会董事。

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理事会当然理事。

第九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5年,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由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提名,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主席、名誉董事。 对福建航运职业学院工作或福建航运职业学院董事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聘任福建航运职业学院董事会名誉董事(不包括在职职工) (福建航运职业学院).

董事、名誉董事不得通过参加董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取报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董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福建航运职业学院董事会章程》及修订后的《福建航运职业学院董事会章程》;

(二)决定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董事会成员的增补或者撤销;

(三)协调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校之间的关系,协调各方资源支持合作办学;

(四)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群)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措施、学校章程制定或者修改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

(五)参与审议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总体规划和重要协议,提出咨询建议,支持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六)研究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向社会筹集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和计划,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七)参与福建航运职业学院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办学特色和教育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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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 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科技部。 各理事单位应当指定一名联络员,与秘书处保持工作联系。 理事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并提供各项服务;

(二)筹备和组织董事会会议,并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包括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等);

(三)负责董事会其他各类会议(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及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安排;

(四)召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需信息;

(五)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工作;

(六)负责组织完成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负责完成董事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二级学院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校企合作工作机构,在福建航运交通职业学院董事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董事会授权秘书处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因故退出董事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处。 正式退出日期自董事会秘书处收到通知后3个月起计算。 董事正式退出董事会前,继续享有董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董事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调查或者损害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声誉的,董事会有权终止其董事会成员资格。

董事不履行董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和活动的,经董事会秘书处请求,可以终止其董事资格,并可终止其董事资格。经出席全体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联络员的协调和管理,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报告和总结合作办学进展情况,对阶段性合作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部署、协调、沟通相关事宜。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人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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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董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审查理事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提出质疑和批评;

(三)定期获取福建航运职业学院最新发展动态,听取福建航运职业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福建航运职业学院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

(四)作为福建航运职业学院董事会成员,参加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组织的各类重要庆典仪式、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高层论坛及相关考察、参观、调研活动交通职业学院;

(五)可向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提出委托研究课题、重点研究项目、引进技术的请求,并监督合作协议的落实; 您可以优先、优惠获取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的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 信息与传输、教学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可组织联合技术攻关和课题研究,共同搭建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六)可优先获取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毕业生信息,在双向选拔的基础上,优秀毕业生可优先考虑; 可通过多种形式与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联合办学; 可以委托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培养急需的专门人才,组织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 经院长推荐报考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在招生政策允许的学校独立权限范围内优先录取。

(七)捐赠冠名权优先; 那些为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将载入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史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董事会有关会议,参加董事会活动; 关心和支持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的发展,为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提供信息咨询、规划指导和政策建议;

(二)积极为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筹集资金,为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资或者其他支持;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向董事会推荐新的董事会成员;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福建航运职业学院承担科研课题、技术研发、带薪培训等项目,协助福建航运职业学院承担与经济相关的重大课题和项目、科学技术和社会服务; 优先与福建航运运输职业学院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推荐专家、技术人员到校兼职导师;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地和学生实习(实习) ) 基地;

(六)积极向国内外宣传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发展和成就,扩大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影响力,提高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声誉,促进福建航运职业学院的合作与交通职业学院及国内外知名大学、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七)协助福建船舶交通职业学院实施各类毕业生创业就业。

第四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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