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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5-04 17:17:16

答复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沙增平,董事。

第三人:曹。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1281公规[2022]187号《工伤认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构已依法受理。 通知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答辩及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期限内提供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该案现已结案。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苏1281工规[2022]187号《关于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曹某不属于工伤。

申请人表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人曹与申请人之间不能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第三人曹向申请人提供了劳务,申请人每天向其支付了280元的出勤费。 如果他不参加工作,则不会支付报酬。 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关系对第三人曹进行管理。 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工作,故双方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也不是第三人曹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 2、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苏1281工审[2022]13号《工伤认定期限内取证通知书》前,对第三人曹某受伤情况不知情,并且无法得知他受伤的原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被申请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曹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证明第三人曹因工受伤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该决定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苏1281公规[2022]187号《关于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第三人曹某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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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诉称: 1、被诉人是有权认定工伤的行政机关。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被申请人为兴化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相应认定的行政权限。 2、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与第三人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左右,曹三人在单位租用的生产车间内使用叉车运输型钢。 与同事一起搬运型钢时,他的左手被型钢压伤。 上述事实仅凭第三人曹提供的卢崇宇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社保权益记录表、卢静嘉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证据意见即可认定。 第三人曹某在申请人所在地工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3、被诉人认定工伤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第三方曹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同日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证明通知书》认定期限”于2022年3月8日作出。同日,作出苏1281工奎[2022]187号《关于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依法送达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本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8日9时30分左右,曹三人在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万里特钢厂生产车间内使用叉车运输钢材。申请人的公司。 ,他的左手不慎被一段钢片压伤。 经兴化市戴南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无名指、中指末指骨骨折。 2022年2月13日,第三人曹某向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苏1281工伤[2022]107号《关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受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第三者曹。 。 同日,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苏1281公局[2022]13号《工伤认定期限证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某公司。 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苏1281公规[2022]18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司及第三人曹某。 决定书确认曹某为某公司工人。 2021年10月28日,曹某在单位租用的生产车间内使用叉车运输型钢时,左手不慎被型钢压伤。 曹某的上述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公司收到通知后不服英语作文网,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构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第三人曹作为申请人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 符合上述工伤情况,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上诉。 1281工品[2022]18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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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苏1281公规[2022]187号《关于工伤认定的决定》。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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