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邗江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应当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中文全称:邗江师范大学,英文全称: ; 学校国标代码:10518; 法定代表人:付永昌。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现有十堰、丹江口两个校区。 十堰校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毛尖区北京南路18号; 丹江口校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师范路1号。 2021年秋季起,专科新生在丹江口校区学习,其他学生在十堰校区学习。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部,全面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上级批准的招生计划内,结合本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状况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专业招生计划。 、直辖市)。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本科、专科新生入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将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出。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通过邗江师范学院招生信息网()和省招生部门官方媒体对外发布。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制度。 学校采用计算机化远程在线招生方式进行招生。 招生过程中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每批次录取分数线。 根据考生填写的申请表,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综合审核。 ,首选。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英语专业只招收会说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测试语言。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按照省级高校招生部门制定的招生细则向我校报考。 考生选修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修科目。 学校根据考生意愿,按照“成绩第一,其次意愿”的原则,将专业安排在同校专业组内。
第十五条 非高考改革省份中,实行平行志愿选拔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成绩较高的考生; 实行梯度(顺序)志愿选拔的省份,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填写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足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将被淘汰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接受并录取。
第十六条 进入普通类考生,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志愿选择、体检、政审)相关信息,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入学分数并结合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 当因专业名额已满而无法满足所申报的专业偏好时,如专业需要调整,将被录取至其他空缺专业; 专业不调整的,将撤回申请,学校不再设置专业级别。
第十七条 进入艺术类、体育类的考生,其文化、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控制分数线后,按照所在省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分数线计算。 按分数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减分政策,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减分后形成的特色分,并作为录取依据以及专业的安置。
第十九条 高考成绩相同的考生在高考改革省份和非高考改革省份的排序规则汉江师范学院专科分数线,按照学生所在省份大学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应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考虑到教师的专业需求。 新生注册时须进行全面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凡填写我校报名表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予变更或退学。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核。 复试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学校建立了以学生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具体按照邗江师范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具有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所需学分汉江师范学院专科分数线,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方可毕业。 学校颁发邗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网校哪个好,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中介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开具湖北省学费专用票据的唯一机构。 不委托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邗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