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
各高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立大学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
1.基本学费标准
1. 普通专业学费
(1)本科院校本、专科专业基本学费(每生·学年,下同)为: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专业4000元;教育学专业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学专业8000元(艺术理论专业及招收艺术类学生的其他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文科、财经类专业4800元人民币,理科、工科、农科专业5000元人民币,医科专业6000元人民币,艺术类专业7000元人民币。
2.特色专业学费
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等专业学费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等专业学费均为9100元。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等费用变动较大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优化专业间价格比重。
国家“双一流”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认定的专业,纳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的高职院校学费不得超过20%;山东省高水平学科(学位专业)和省一流本科专业、纳入省高水平专业群的高职院校学费不得超过15%;纳入省品牌专业群的高职院校学费不得超过10%。上述优化专业比价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使用。实施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可在上述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的学费。
(3)少数民族预科生。
学费为4000元。
二、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1.学历。
攻读硕士学位需8000元,攻读博士学位需10000元。
2.专业学历。
省属高校硕士研究生工资为1万元,博士研究生工资为1.3万元;国家“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工资均为1.6万元。
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院所、党校等单位研究生学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独立学院、体育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公办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收费标准
全省校企合作办学统一指导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艺术学五个学科专业最高涨幅不超过30%高铁学校学费,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七个学科专业涨幅不超过10%,下调不设限制。具体学费标准由各高校自主确定。实施全省统一指导学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规模不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计划的20%。
中央企业办学以及实行混合所有制或由其他企业举办且无财政预算拨款的高校收费标准,参照全省统一的校企合作办学基本学费标准8000元/生·学年,具体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核准执行。
四、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本科专业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自2023年招生开始至政府价格部门发布费用调整政策前,新生学费不得超过2022年招生学费。具体学费标准于2023年8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相关学费标准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另行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专科教育学费标准由相关高校自主确定,招生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
五、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各项学费政策管理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高校自主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学费要严格按照“老生用老办法,新生用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对休学、参军等返校学生,按相应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向学生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额外费用。因故延期毕业的高铁学校学费,学校可根据学生课程延期等情况,在规定学费标准的50%以内适当收取学费; 实行学分制的,只收取学分学费,不再收取年度注册费。
(二)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行为。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公办高校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和财务管理制度。高校要通过门户网站、公众账号等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办高校学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管的《山东省财政收单(电子版)》。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缴和财政收单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或按财政归属使用财政收单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支持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网校头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公立普通高校要从办学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金,民办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学生奖励、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家庭贫困学生、脱贫攻坚监测防控返贫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收学费、发放资助。其他学生学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至2025年入学学生适用公办高校学费标准(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仅适用于2023年入学学生,2024年入学学生不再适用)。延期毕业学生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覆盖全体在校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