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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网校头条 > 临床助理医师 >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及国防生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及国防生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来源:网校头条网络整理 2024-07-05 08:4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入伍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军事院校、武警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地方招收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

第二章 手术项目

第三条:男子身高160厘米及以上,女子身高158厘米及以上即可参赛。

第四条 符合以下体重要求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参赛资格:

1、男性:体重不应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的30%,且不应低于标准体重的15%。

2、女性:体重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且不得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有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者不予报考。

第六条:颈部活动功能受限、斜颈、单纯性甲状腺肿Ⅲ度及以上不符合标准。

第七条:乳腺肿瘤、男性乳腺重度发育、女性乳腺重度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部畸形,习惯性脱位,有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史不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资格:

(i)可以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骨折:康复一年后,X光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伞兵除外);

(3)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四)大骨节病仅引起手指、趾关节轻度肿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家除外);

(五)轻度胸部畸形(列车员职业除外)。

第九条:如果肘关节过度伸直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然未超过上述规定但有功能障碍,则取消参赛资格。

第十条:如果两下肢长度相差2厘米以上,膝外翻时股骨内侧髁间距离与膝外翻时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伞兵为4厘米以上),或者即使没有超过上述规定,步态出现异常,也将被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手指、趾骨残缺、变形,扁平足、足弓完全消失,足部严重皲裂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面颈部有恶性肿瘤、长径超过1厘米的良性肿瘤及囊肿,身体其他部位有长径超过3厘米的良性肿瘤及囊肿,或虽未超过上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肿瘤国防生分数线,不符合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疤痕构成:面颈部长直径大于3cm的疤痕或影响功能的疤痕,以及身体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疤痕不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禁止纹身。

但穿着制式军事体能训练服时,在身体裸露部位纹身,纹身直径不超过3厘米,在身体其他部位纹身,纹身直径不超过10厘米,但指挥职业除外(纹身图案及内容需经过政治审查)。

第十五条:血管炎、动脉瘤、下肢严重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的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将导致无法从事该职业。

第十六条:有胸、腹部手术史、疝气、脱肛、肛瘘、肛周脓肿、严重慢性肛裂、环状痔疮、混合痔等史者不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资格:

(1)阑尾炎手术已进行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2)腹股沟疝或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

3.混合痔,痔核数量少于2枚,且每枚长径小于0.8厘米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等不符合参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资格:

(i)无症状、非交通性鞘膜积液,不大于未受影响的睾丸;

(二)无症状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其大小不超过健康睾丸的 1 倍;

(三)沟通性鞘膜积液,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精索、附睾小结节,无压痛,无自觉症状,数量少于 2 个,长径小于 0.5 cm;

(5)包茎或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龟头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降至阴囊。

第十八条:体臭严重,失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大于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记痣、白癜风等传染性或难治性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病史、近3年手脚持续冻伤、海底专业不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资格:

(i)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最长直径小于3cm;

(二)股癣、手癣(足癣)、甲癣(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出现斑点不超过2个,每个斑点长径不超过3厘米。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国防录取分数线2021最低_国防的分数线_国防生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一)收缩压≥,<;

(二)舒张压≥,<。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内视为可以接受:

1.心率60~100次/分;

(B)心率为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属于生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病、右位心患者不予参赛。

但若听诊发现心律失常及收缩期杂音,且属生理性,则申请人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大疱、气胸及有气胸病史等慢性呼吸道疾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患有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胆、脾、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肿块者不予参赛。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资格:

(1)平卧位,呼吸平静,肝脏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1.5 cm,剑突下不超过3 cm处可触及,质地软,边缘薄,光滑,无压痛或叩击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内,脾脏在左肋缘以下未触及,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患者曾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导致脾脏肿大,目前无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予报名。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和副伤寒、布鲁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予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资格:

(1)急性病毒性肝炎痊愈2年以上无复发,无任何症状或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内无复发;

(3)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5)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予参赛。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与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饮食障碍、智力低下、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疾病不符合条件。

第三十条 口吃,影响正常语言表达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或其他物质严重过敏者不予参赛。

第四章 耳鼻咽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两侧低语听力能力小于5m,为不合格。

一侧耳语距离达到5m,另一侧不小于3m,除潜艇专业外,其他专业均合格。

第三十三条 有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外耳真菌病等情况的,不予参赛。

但耳廓及外耳道轻度湿疹,轻度耳真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均合格。

第三十四条 患有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部疾病者不予参赛。

鼓膜中度内陷及以上,鼓膜瘢痕或钙化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度差,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十六条 患有鼻中隔穿孔、鼻部畸形、严重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严重鼻黏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性及其他难治性慢性鼻部疾病者不予报考;严重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者不予报考。

但中鼻甲肥大,不影响鼻旁窦引流,中鼻道有少量黏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兵专业外,均合格。

第三十七条 失去嗅觉的选手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嗅觉迟钝,除了防化、医疗、石油专业,其他专业都合格。

第三十八条 患有无法治愈的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患者不符合参赛条件。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眼裸眼远视力小于4.5(0.3),矫正视力小于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面镜以上为不合格。

每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4.9(0.8)以上,屈光度±6.00DS以下,具备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等专业资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潜艇、空降专业除外。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者、色盲者取消参赛资格。

第四十一条 患有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等疾病,影响眼部功能者,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明显斜视均不合格。

内隐斜视超过10△,外隐斜视超过5△,上隐斜视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有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等,将被取消资格。

但角膜混浊不影响视功能者及角膜边缘以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者,除指挥专业外均合格。

第四十四条 患有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疑似青光眼的人员将被取消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资格:

1.先天性晶状体内存在少量散在小混浊,不影响视功能;

(二)玻璃体动脉残留较短,少数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

(三)视网膜或脉络膜陈旧性病变,黄斑区外直径小于1PD。

第六章 牙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患有3颗以上深度龋齿、2颗以上牙齿缺失(经正畸治疗拔除且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可摘局部义齿、严重牙周炎、影响咀嚼、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下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唇裂术后有明显疤痕的患者不符合参赛要求。

但龋齿、缺失牙,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属于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及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门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覆盖面积超过5mm,开颌超过3mm,上下牙齿深覆颌与对侧牙龈咬合,错颌畸形、交叉咬合影响咬合,中度牙周炎,海底大颌功能衰竭。

以下条件符合潜艇专业的资格:

(1)一侧切牙缺失,固定义齿功能良好,或牙列无缝隙,替换牙功能良好;

(二)各门牙参差不齐或有重叠,但不影响咬合;

(三)个别门牙轻微交叉咬合,但不影响咬合;

(iv)错颌畸形经过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予纳入。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符合条件。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有缺陷者取消参赛资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瘤不予纳入。

第五十一条 怀孕,取消参赛资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iv)中性粒细胞百分比,40% 至 75%;

(V)淋巴细胞百分比,20% 至 50%;

6.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和地区差异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如果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不应根据该地区人体正常范围单独排除,前提是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五十三条 血液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血清谷丙转氨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2.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L,女性45~/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L,女性53~/L;

苦味酸去蛋白质终点法:男性44~/L,女性70~/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4.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谷丙转氨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若未发现疾病,需结合临床体检结果才可判定为合格,但必须严格控制。

第五十四条 应聘人员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取消应聘资格。

第五十五条 尿常规检验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管: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 尿液离心沉渣标本显微镜检验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大于6/高倍镜。需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女性0~5/高倍,不大于6/高倍。需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铸型:无或偶尔有透明铸型,无其他铸型。

第五十七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尿妊娠试验阴性,为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所以合格。

第五十九条 胸部X光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性散在钙化(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较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iv)一侧肋膈角轻度钝化(无心脏、肺或胸部疾病史,无主观症状)。

第六十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为合格:

1.心电图正常;

2.心电图一般正常: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结合临床表现;

2.屏住呼吸后窦性心律失常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I、aVL中P波直立且电压高,II中P波平坦或双相,III、aVF中P波双相或浅倒置,aVR中P波双相或浅倒置);

4.单纯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之间;

5.简单的逆时针或顺时针旋转;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扩大);

7.心率缓慢时,R波占主导地位而J点抬高,ST段凹陷向上,抬高幅度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环节,ST段缺血,且压低小于或等于0.05mV(aVL、III可压低0.1mV),或接近水平,且压低小于0.08mV,或向上倾斜,且压低小于0.1mV;

9.Ⅱ期T波直立,电压大于R波1/10,aVF平坦,Ⅲ期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均大于R波的1/10);

11.窦房结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改变,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无右心室肥大的临床原因;

13.室上性脊状QRS波(V1为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尔出现过早搏动;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不高于T波国防生分数线,无其他可疑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若出现前款第二项第(四)、(五)、(六)项所列心电图表现,应让受试者当场做20次深蹲,复查心电图未见明显异常病理改变,则视为心电图总体正常。

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体征、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性损害、肾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等病变及异常,取消应聘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合格(第4至10项,潜艇、空降专业除外):

(1)肝脏、胆囊、胰腺、脾脏、肾脏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度至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目少于3个,且最长直径小于0.5cm;

(四)肝、肾单个脏器内少于3个、长径小于1cm的囊肿、血管瘤;

(五)单发性肝、肾囊肿、血管瘤,且长径小于3cm;

(六)肝脏、脾脏钙化灶数量少于3个且长径小于1cm;

(VII)双侧肾实质内钙化灶少于3个,且长径小于1cm;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均少于2个,且长径小于1厘米;

(九)肾盂宽度不超过1.5cm,输尿管未增宽;

10.脾脏长径小于10cm,厚度小于4.5cm。如果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度超过4.5cm网校哪个好,但脾脏面积测量(0.8×长径×厚度)小于38cm2,则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不明性质的附件区肿块或其他病变、异常,患者不符合受检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获资格:

(1)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且无其他异常;

(三)单个附件囊肿或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等疾病或者异常,患者将被取消检查资格。

第九章 心理测试项目

第六十四条 军事院校入学心理测试软件和结构化心理面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事院校、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生体检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6年4月4日发布的《军事学校入学体格检查标准》暂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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