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管委会)财政局(财政金融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依据《福建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早下达2023年县级就业补贴资金决算指标的通告》(闽财社指〔2022〕65号)、《莆田市财政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告》(莆财社〔2019〕66号)等文件精神,为减少决算完整性,推动总额进度,做好促使就业工作,提早下达2023年县级就业补贴资金2084亿元(参看附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就业补贴资金收入纳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课目第项“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财权转移支付收入”,总额纳入第20807款“就业补贴”科目。待2023年决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发放使用。
二、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告》(闽人社文〔2015〕19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告》(财社〔2017〕164号)、《莆田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告》(莆财社〔2019〕66号)规定,严苛根据规定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专款专用2023人力资源管理就业,着力推进管理,减少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市县财政财权和开支责任的相关规定,加强就业资金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就业新政,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2023人力资源管理就业,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增加公共服务水平,并及时按月发放各项补贴资金。2023年省级将按照省厅关于逐步落实激励约束模式要求,突出奖优罚劣,强化绩效评价应用,并按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3年县级就业补贴资金决算指标安排表(市本级)2.提早下达2023年县级就业补贴资金安排表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