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对子公司进行减资扩股,引进新股东后,我们持股比列增加,假如跟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合同会计合并报表,在一定年限内子公司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公司整治过程中其他股东与我们保持一致行动,那我们是否可以合并子公司报表?
答:根据《企业财会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应该以控制为基础给予确定。控制的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二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可变收益;三是投资方有能力利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收益总额。
倘若公司签署的一致行动合同带有时限,且时限结束后公司不拥有对被投资方控制权的会计合并报表,很或许阐明公司未能对被投资方可变收益具备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资产的购建、处置、重大投融资等)进行决策。
这些状况下,公司不具备主导对被投资方价值形成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利,不应因一致行动合同而认定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所以不能合并子公司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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